律師憲法討論區 - 考試
By Suhail Hany
at 2018-10-23T04:02
at 2018-10-23T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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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憲法題
我的擬答(獻醜了 >/////<)
有錯請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一)法院應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個案中綜合判斷
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格權亦為憲法所保障, 法院應就基本權衝突予以
綜合判斷:
(1)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院釋字(下稱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之目的,在於「表現自我」
、「溝通意見」、「發見真理」與「健全政治制度」。在學理上又有認
為,言論等自由與憲法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通稱為「表意自由」,
乃為與展現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環,故憲法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2)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設有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
人之人格權。惟第311 條就表意人之言論設有例外不罰之規定,惟應與
公益事項有關:
a. 表意人為單純陳述事實或為善意之評論
b. 表意人已善盡查證義務而為言論
c. 於議會中之答辯或基於自衛所為合理之自辯
d. 關於重大公益事項所為之言論
(3) 在數基本權互相衝突時(如題旨中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衝突),應如何
衡量孰輕孰重之問題,法院審查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a. 權利之本質、權利受影響之範圍、 時間、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復
性為判斷。
b. 如為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 ,則為高價值言論,應
受最大保護; 如係商業性言論甚或仇恨性言論等,僅能受到中等保
障及低度保障(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參照)。
c. 言論人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陳述之言論是否為事實?
d. 表意人是否已經善盡自己窮盡查證之義務, 而信其訊息為真實而轉
述?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衛、自辯而為言論。
f. 涉及者為重大公益?或僅為個人私領域(私德事務)?
2. 如經判斷後難以判斷何者較受保護,或保護程度應相當者, 此時依刑法之謙
抑性原則, 應肯認此時應著重保護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規定予以相繩。
3. 綜上, 法院就此應參酌上述因素解釋並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並就個
案情形予以綜合判斷,以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之本旨。
(二)
1. 釋憲主旨: 「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2. 程序部分:
(1) 按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之解釋意旨,依憲法第80 條之規定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就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則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5條第2項聲請之)。
(2) 依題旨,法官於審判時,發現系爭法律牴觸憲法,且如已達違憲確信,
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
3. 實體部分:
(1) 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 依釋字第432號、第545號解釋意旨, 憲法有「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即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由相對人所能預見, 且得由司法機
關判斷者。又就專業事項之意義,如能由專業團體理解判斷者, 仍
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b. 按題旨,系爭規定使用「侮辱」為要件,雖實務上對於侮辱, 係指
以不當之言語或行為侮辱相對人, 使相對人之人格或尊嚴受到貶損
者而言。惟所謂侮辱一詞其意義本難以理解, 且相對人亦難有預見
性,且司法機關在審查時,就相似案件是否構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同之見解,顯然欠缺可審查性。是以, 系爭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明
確性原則」不符。
(2)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按系爭法規之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人格權, 而其採用刑罰作
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實現(參酌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比
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實現目的)、必要性原則(須為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則(保護與侵害不得顯失均衡)), 然就系
(註:這邊釋字插入時點不太好,但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收手了...QQ)
爭規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論之表達, 性質上已經涉及基本權核心之
限制,且其採用刑罰,不可謂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上,應
該認為至少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性的關聯) ,
而不能僅採低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僅要求合理關聯性即可) ,然
採行政罰之處罰,亦能達到喝止之相當成果。職此以言 ,是否仍須
採取較激烈的刑罰方式作為手段,實有疑義, 是以,不能謂系爭規
定手段與目的間已經達到實質關聯性的關係,亦即, 系爭規定不符
合「必要性原則」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b. 承前,系爭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牴觸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旨。
4. 綜上,就本件法律違憲疑義問題,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 (註:這題寫很爛...先跳去寫行政法...回頭只剩5分鐘 -.- 我不知道我在寫什麼)
1. 按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違憲,聲請人就確定判決,得聲請非常上訴救
濟。
2. 又雖非同一聲請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者,仍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3. 故:
(1) 乙於第一件確定後,因乙為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2) 乙於第二件確定後,因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救
濟。
寫完(一)加(二)大約過了1小時50分鐘 (扣掉審題,應該是寫了1小時30分鐘)
另外(三)的30分沒了幫R.I.P一下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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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8-10-27T07:18
at 2018-10-27T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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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10-30T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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