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下:
甲重大無知以為菊花茶可以毒死人,就端了一杯給乙喝
結果因為乙有特殊體質(甲不知),喝了就死
問甲該如何論處?
如果是用實務相當理論客觀說,是以行為當時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基礎,即
以乙有特殊體質為基礎,再依經驗法則在通常情況下,甲對於有特殊體質
的乙為奉茶行為,足以造成乙死亡,所以有因果關係,客觀上有乙死亡的
具體結果,主觀上甲也有殺人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甲亦沒有其他阻卻
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故甲犯殺人既遂罪
但如果要用條件理論+客觀歸責,感覺會在反常因果那邊變成無法歸責??
然後變成殺人未遂,最後在個人阻卻刑罰事由那邊又因為重大無知變成不能
未遂而不罰??感覺怪怪的,能否請板上各位師長指點一下關於條件理論+
客觀歸責該怎處理這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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