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
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但是紀綱老師的解題書是甲對A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旭律師的解題書則是甲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觀念哪裡出問題了?
麻煩指點迷津,謝謝 ><
還有我買旭律師的刑法解題書,有發現一些錯誤
不知道有沒有人買這本也有發現的呢?
https://imgur.com/aos0l3A
https://imgur.com/ICYfZjs
https://imgur.com/uefHc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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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
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但是紀綱老師的解題書是甲對A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旭律師的解題書則是甲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觀念哪裡出問題了?
麻煩指點迷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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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人買這本也有發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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