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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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
要一氣呵成到期約階段才有可能成立。
選罷法也充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等,
沒有用頓號區分要求和期約兩種階段行為。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KpS_3U ]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時間: Sat Sep 5 14:59:09 2020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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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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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20-09-10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0-09-13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0-09-16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9-17
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
Emily avatarEmily2020-09-22
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
Liam avatarLiam2020-09-22
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
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
Erin avatarErin2020-09-24
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
Mia avatarMia2020-09-28
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
Robert avatarRobert2020-09-29
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
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09-30
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
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10-01
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
Kyle avatarKyle2020-10-01
[主動在誰].......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0-04
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
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
Dinah avatarDinah2020-10-06
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
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10-08
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
[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Quanna avatarQuanna2020-10-12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
意思行為。
Belly avatarBelly2020-10-16
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
Lydia avatarLydia2020-10-18
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
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
Bennie avatarBennie2020-10-18
只寫說: "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
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
Dinah avatarDinah2020-10-19
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
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
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10-23
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
Hedy avatarHedy2020-10-24
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
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10-26
意思
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
Olive avatarOlive2020-10-30
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
也全都是動詞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0-11-02
雖然原原po像在傳教,還是討論一下,就以要求是單方面
Emily avatarEmily2020-11-03
而期約是雙方意思一致來看,123的主體既然是尚未具公
George avatarGeorge2020-11-04
務員身份的一般人,單單的要求而沒有任何人與其行為達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0-11-05
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是否足以侵害對公務員正當信賴的法益
Annie avatarAnnie2020-11-06
舉例來說,一個考生跟朋友說,給我5000,等我考上警察
Zora avatarZora2020-11-08
臨檢遇到你酒駕就放你走,但朋友完全不鳥他
Kumar avatarKumar2020-11-08
跟一個警察直接跟朋友這樣要求5000,有沒有差呢?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1-13
另外,單單要求是否能夠"履行",從122條第2項文意來看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11-18
似乎肯定公務員單方要求期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Hedda avatarHedda2020-11-23
但本項要罰的似乎是公務員因對價賄賂影響而違背職務
George avatarGeorge2020-11-25
單單要求沒人鳥的違背職務,是圖利還是賄賂,小弟覺得
有討論空間
Agatha avatarAgatha2020-11-29
回頭來說,123有"為公務員後履行"要件(就不討論性質)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12-03
單方要求後,是否能因此履行呢
Edwina avatarEdwina2020-12-04
原po是否有考慮選立委或投身法務部促成修法?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12-09
這篇文下方的討論文串真是長啊XD
但要特別提醒國考板板友,裡面某則推文提及「刑法第121
條,不論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均罰」云云,是錯誤的
喔!
刑法第121條職務受賄罪是處罰公務員「合於職務」之瀆職
行為;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方處罰公務員「違背職
務」之瀆職行為。
考試開標或內文具體涵攝時,若混淆二者而未予明辨,閱卷
老師會察覺考生刑分之基礎概念仍不穩固。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0-12-11
「要求期約」是一個動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