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題請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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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抱歉)
甲與友人乙聚餐飲酒結束後,二人雖已有醉意,但甲卻依然開車送乙回家。途中,甲不小心撞倒路人A,導致A重傷昏迷,二人下車查看後,因甲驚慌失措,乙趕緊將甲拉上車,由乙開車離去。就在離現場不到一公司處,遇到警察臨檢,二人不得不供出肇事事實。而二人當時的酒測值皆達於呼氣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A則因緊急送醫後獲救。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101年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法律政風 Q4)

小弟擬答完上公職王看補習班的擬答和自己的開標和內容差不多。
但有疑問是我多寫了一個乙可能成立有義務遺棄罪之共同正犯,因甲有保證人地位,依31條第1項擬制取得身分,故成立共同正犯。
請問我開這個標題是否有誤?
若是可以成立,那乙成立185-4+29和294I+28該如何競合?
煩請大家為我解惑。謝謝。

公職王擬答網址:http://ppt.cc/ab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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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1-08
沒看過有人294I引31條成立共同正犯的,照你的看法~
Ina avatarIna2014-01-10
185-3、185-4 也可以引31條成立共同正犯啊~只能說你
這樣寫很危險~~~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1-11
謝謝J大回覆。185-3和185-4我是引己手犯的觀念所以至多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1-11
成立共犯。
Una avatarUna2014-01-14
185-4好像不是己手犯~~而是一種義務犯~跟294一樣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01-18
可能是我記錯了。到時再去問老師好了。謝謝你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