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被自殺的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

甲長期照顧臥床的父親乙,後來甲因為受不了照顧父親的壓力,在食物中下毒給乙吃,不
料乙自始都知道甲下毒,基於自殺的意圖仍然吃下毒藥而死,甲有沒有構成272條弒親罪
?或是成立未遂,預備犯?


想法:

構成要件該當應在客觀和主觀都創造一個法不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實現。客觀上甲把毒
藥拿給乙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但主觀上甲對於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有知與欲
,但是乙已經知道是毒藥,所以甲對乙沒有優越認知,其風險並非依照甲的主觀認知實現
,所以甲不構成272弒親罪


對於未遂的判斷應視有沒有進入著手階段,著手是指主客觀綜合判斷有沒有對被害人造成
直接危險。題意所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有毒,所以難以認為對乙有直接危險,不構成未遂


問題卡在預備犯,因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下毒,行為一開始就不會進入著手階段,那麼著
手前的預備階段理論上不會進入,那麼可以論預備嗎?

--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8-11-15
在食物中下毒的行為,客觀上很危險,故已經著手。
Emma avatarEmma2018-11-18
甲下毒的行為無需再介入其他行為,即可令乙發生死亡結
果,對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險,故已該當著手。
Zora avatarZora2018-11-20
通常優越認知是考量在,行為人認知到一般人不知而客觀
上確實存在之事實,本案無須檢視優越認知,而且,也不
須要以客觀歸責理論就可以論殺人既遂。
Poppy avatarPoppy2018-11-22
我說說我的理解,客觀歸責理論中製造風險項下的優越認
知,就如同三階論第3階罪責中故意,只有在容許構成要
件錯誤的案例中才須要討論,以上,供參。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11-26
這不就是支配關係錯誤?論教唆犯,另有見解是間接正犯未遂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11-27
客觀上人死了 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主觀上有殺人故
意 成立272條沒有任何問題啊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11-29
父親本身有無認知 這跟你這個客主觀構成要件沒有關聯
Donna avatarDonna2018-11-29
未遂才有論著手的實益 客觀上下毒是殺人行為也成功了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11-30
被害人自願服毒,是反常的因果,所以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Ida avatarIda2018-12-03
不成立既遂
Selena avatarSelena2018-12-07
客觀歸責理論實現風險項下反常因果指的是,製造的風險
Kelly avatarKelly2018-12-11
依照物理力在經驗法則下似否有高機率造成風險實現
Kama avatarKama2018-12-13
甲餵其父毒藥,而其父因飲藥而亡就有實現風險。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8-12-14
意即,反常因果要討論的是製造風險的方法,不在被害
人的心態。
Oscar avatarOscar2018-12-17
不管被害人心態,那客觀歸責的被害人自我負責理論何去
何從呢?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8-12-18
我先回答樓上L版友,因為你打的文字是反常的因果,而
反常的因果歷程是在實現不容許的風險項下討論,不是在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中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的地方討論,所
以,我才不討論被害人的心態部分。
原po的舉例我要想想看,如何表達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12-19
我把你的問題先抽象化,如果預知被害人行為有害或使防
果行為無效,仍要求被害人為高風險行為,此時,是否可
以被害者自我負責原則阻確既遂責任,這樣的問題是不是
你要問的?
Mary avatarMary2018-12-20
如果是,我覺得可能會有肯、否兩說之爭。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8-12-21
我將本案改編,甲常年在家照顧全身攤瘓的父親乙,乙也
偶爾告知久病厭世的消極想法。經過十多年,甲也越來越
厭惡照顧乙這種永無停止之日痛苦之日,故甲購買了足以
至死的毒藥給乙吃,並心想,父親就算知道食物有毒他也
會因為想死而吃了。在甲餵食乙的時候,乙真的察覺食物
有毒,但基於久病不想拖累兒子,而食下毒物並死亡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12-24
上述案例,可能會基於你如何解讀,被原則中對風險的正
確認知,而影響是否可適用被原則(這好像還沒有學者討
論過)。
Ivy avatarIvy2018-12-24
照理來說,被害人自我負責中的討論的風險是有兩種結果
,可實現與不可實現,而不是必然實現,所以,應該是不
可適用被原則。這是我的想法
Callum avatarCallum2018-12-28
補充說明,在面臨生命法益上應該沒有被害者自我負責原
則適用。你請看,刑法定有275加工自殺罪,再以,舉輕以
明重法理評價,面對271殺人罪自應無適用之理。
Freda avatarFreda2018-12-29
至於,其他法益上應可適用被原則,因為,被原則之法理
就如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得被害者承諾
Bennie avatarBennie2018-12-31
在知悉時,風險作用力已中斷,僅論殺尊親未遂罪。後結果,
被害人自我負責。
Rachel avatarRachel2019-01-01
被害人全程知悉,僅有不能未遂諸學說討論問題。
Dora avatarDora2019-01-01
風險實現的反常因果歷程是指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重大偏
異,而重大偏異是指一般人生活經驗而言。這題很單純,
人吃下被下毒的食物就會死,所以沒有反常。如果這題構
成未遂,是否以後我拿刀砍死人,只因為對方沒有反抗因
為自己想死,所以構成殺人未遂?過於荒謬的結論
Ivy avatarIvy2019-01-04
而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要行為人有教唆促成被害人為危害
自我的風險活動,而被害人正確認知下仍自主的投入該危
險行為,這題根本不符合要件,沒有這個原則適用
Jacob avatarJacob2019-01-07
客觀歸責是討論純客觀的事實情狀,被害者沒有表現於外
的主觀不能評價在裡面
Noah avatarNoah2019-01-07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要綜合一切事實為事後審查。被害人主觀
認知也是事實,所以要綜合判斷。經綜合判斷後,基於被害
人已識破行為人的危險,但卻自殺,是種反常的情形,所以
認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Hedda avatarHedda2019-01-11
著手的判斷,不是以客觀歸責所謂不法風險形成為判準。客觀
歸責理論的風險只限既了未遂,但著手還包含未了未遂階段。
當風險已足以任其在常態歷程,即可發生或加重的法益侵害
結果,才是所謂風險。如果被害人從頭到尾都知悉,則是障
礙未遂。若被害人明知該風險的情狀,自主的決定,在行為人
的加工作用力已不再存有價值,後續發生的結果,應為評價競
合,判斷何人須否負責,這類複數風險加工者的歸責競合,即
德國及台灣部分學者,多出客觀歸責第三階的主要區別實益,
但細部判準尚無統一一致性的標準,只是概念性的法學觀念。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1-15
至於,frank兄所提例子,要看自願被殺的人,是否對於結果
實現有積極的作用力。下毒案,在全程知悉情形下,風險實
際未形成,係未了未遂階段,後加工作用者,乃「被害人」。
而學兄所舉例,行為人之持刀砍人,係既了且持續加工積極
實現風險之態樣,被害人主觀想法,不會影響該風險實現,
除非有客觀再加工,自己補兩刀切腹。
比如甲挖洞讓乙掉,乙知悉後,風險因果力即中斷,甲只需
對之前行為負責,達著手即論未遂。但總不能說乙知悉後,隨
時來跳洞,都要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