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貪污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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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公務員甲長年向廠商收受賄款,於其職權範圍內圖利廠商。
乙為甲之督導直屬上級長官,知情不報。
又甲定期捐一筆公基金供機關內部同仁吃點心或出遊之用,內部同仁多有所用。
爭點:
1. 甲:刑法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131條圖利罪想像競合。
2. 乙:既有督導義務,應可構成不作為犯。但乙未直接涉入收賄行為,不罰?
還是走圖利?
3. 內部同仁:刑法349收受贓物罪構成要件僅列收受贓物,是否構成?
又款項來源是否不法難以證明(甲曰:林北錢多想捐不行喔)
是否影響本罪構成?

主要想問爭點2、3,不過版上神人很多,可能想的更多,1就順便問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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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3-04-12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