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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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55555 信箱]

作者: b2858691 (肛棍洩師傅)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刑總的共謀共同正犯
時間: Fri Apr 18 09:45:38 2014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小弟刑總唸到共謀共同正犯時有一疑惑
懇請各位高手不吝賜教
大法官釋字109肯認共謀共同正犯的存在
查其理由其中有說:二人以上事前同謀犯罪,於同謀之後,雖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
參與謀議與分擔實行,其任務之重要,並無二致,自應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那假設今天甲乙丙三人共謀搶劫銀行,事前說好由甲乙去搶,丙只負責謀劃,
然乙當天卻因故而未到場,而由甲單獨完成犯罪,亦即乙並未著手實行,
那麼事後的究責丙為共謀共同正犯,甲為直接正犯,那麼乙是應該基於刑法個人罰原則
負搶劫的預備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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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4-21
抱歉 我誤刪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4-26
我個人是認為乙未實行原先謀議之行為 不成立共同正犯
但可論幫助犯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4-27
乙:1、實務:共同正犯;2、學說:預備犯
Zanna avatarZanna2014-04-28
討論共犯脫離理論
Sarah avatarSarah2014-05-01
共犯脫離+1
Hedy avatarHedy2014-05-02
共犯脫離理論論下去,沒有切斷心理與物理上的因果力,
有共同正犯,這樣對嗎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5-06
抱歉小弟我沒學過共犯脫離論@@ 請問一下共犯脫離理論與犯
Ula avatarUla2014-05-09
罪共同說會不會有相衝突? 我國實務上對於共同正犯之認定
並不採共同犯罪說囉?
還有就是關於94年新刑法將第28條的實施改為實行 修法理
Tracy avatarTracy2014-05-11
由認為對於實務上處罰共謀共同正犯上不會有影響 可是我認
Jack avatarJack2014-05-15
為共謀共同正犯的處罰來源是釋字109 但釋字109做成時的28
Una avatarUna2014-05-17
條還是規定是實施 所以她這樣解釋勉強還說得通 但問題是
修法後改成實行 可見立法者有意將共同正犯的認定加以從嚴
Ethan avatarEthan2014-05-21
限制在有共同為"行為"不是嗎? 這樣子釋字109號的正當性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5-22
不是會更加衰弱嗎? 大法官釋字109號是解釋法律所以效力
應等同於法律 那麼是否新修正後之刑法會有後法優於前法的
問題而將釋字變更?
Erin avatarErin2014-05-23
我覺得拉大法官釋字只有大法官釋字能加以補充或者變更這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5-27
法律優越原則最明顯的例子就是386號跟552號
Emily avatarEmily2014-05-30
刑法28條修正理由:沒有預備共同正犯的存在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6-03
只要乙沒有放棄共同行為決意且具有犯罪支配地位的話
,甲的著手就等於乙的著手,以共謀共同正犯論。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6-05
那個是丙...
二F的是正解
Susan avatarSusan2014-06-08
乙在著手前已脫離 最多負陰謀之責 但不處罰 可討論幫助
Jacky avatarJacky2014-06-13
乙何以解為脫離,切斷了什麼? 乙只是沒到而已,沒有
說要放棄。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6-16
心理因果性並未切斷,仍負(共謀)共同正犯之責任。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6-19
我的想法是跟樓上有點不同 因為在當初的謀議中是由甲
乙去實行犯罪 而乙既然沒到場 就沒有犯罪之分擔實行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6-24
故不具有支配地位而非共同正犯 所以也不討論脫離理論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6-28
至於心理關係的部分 就用幫助犯去處理
Mary avatarMary2014-07-02
同意chris
Poppy avatarPoppy2014-07-05
沒有乙犯罪還是既遂了,表示乙根本不是不可或缺,
Emily avatarEmily2014-07-07
不會是共同正犯,最多是幫助犯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07-09
同意樓上&chris大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7-13
題目事實非常少,能回答的有限。先省略掉脫離的討論
David avatarDavid2014-07-16
,就以乙並未放棄共同犯罪為前提好了,
Quanna avatarQuanna2014-07-21
如果事前的謀議中,乙積極參與計畫、提供意見,或提
供犯罪工具,或有心理上的影響力,那麼便可肯定乙是
具有犯罪支配地位之人。
Freda avatarFreda2014-07-23
如果謀議當時,乙從頭到尾消極應對,那麼應可認為乙
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
Wallis avatarWallis2014-07-26
如果乙有犯罪支配地位,則其未出席仍然成立共謀共同
正犯。
如果乙無犯罪支配地位,則其未出席不成立共謀共同正
犯。
Mason avatarMason2014-07-26
不能因為任務的分配上剛好只是乙必須實行而未實行
來認定是否具犯罪支配地位。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7-30
另外,既遂與否非乙是否為不可或缺的角色之判斷標準
Edith avatarEdith2014-08-01
。以上。
Carol avatarCarol2014-08-06
自己加題目……
Ina avatarIna2014-08-06
共謀共同正犯需在謀議時即明確表示不參與犯罪之實行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8-07
反之則為普通之共同正犯 普通共同正犯須有共同行為決
Belly avatarBelly2014-08-12
意及分擔犯罪實行 二者缺一不可 乙既非共謀共同正犯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8-15
則其欠缺分擔犯罪實行 即應不構成共同正犯
Ivy avatarIvy2014-08-19
(null)
Harry avatarHarry2014-08-22
共謀共同正犯須於謀議時即明確表示不參與犯罪之實行?
Belly avatarBelly2014-08-24
不需要喔。
倘以原PO的例子再加一些事實進去,如甲乙丙為同一幫
派分子,甲是小嘍嘍,乙是幫派老大,丙是軍師。
Isla avatarIsla2014-08-25
計畫都是丙規劃的,甲只是聽命行事,而乙為了規避正
犯的刑責,只要隨便攬個現場的任務下來說會和甲共同
實行,然後犯案當日又臨時缺席且聯絡不上,依您的論
Adele avatarAdele2014-08-27
點,則乙便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翹二郎腿在總部和丙
喝茶下棋等甲凱旋歸來分贓,最可惡的人反而只能檢討
幫助犯,甚至是不沾鍋無罪,這樣乙實在太奸詐了啦。
Dinah avatarDinah2014-08-31
自己想了一下 確實我的看法有疏漏的地方 感謝提點
Selena avatarSelena2014-09-03
1.乙於謀議時即具犯罪支配地位(如老大)→則無論乙有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9-05
無參與犯罪實行,皆成立共同正犯(至少是共謀共正)
Mary avatarMary2014-09-06
2.乙於謀議時不具犯罪支配地位→則尚需視其是否有分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9-07
擔犯罪實行而具有支配地位,來決定論以共正或幫助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9-10
以上修正後看法 如有誤麻煩指正~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9-12
回歸本題 如果題目只給這些線索 我個人傾向認定謀議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9-17
時乙尚不具犯罪支配地位(因為未言明乙為老大之類的)
Damian avatarDamian2014-09-20
因此乙未到場分擔實行即不成立共正 僅論幫助
Hardy avatarHardy2014-09-20
(當然如果要小題大作 就可以假設一下乙的地位來作答)
Ina avatarIna2014-09-25
共同正犯:一人著手,全體著手 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Emma avatarEmma2014-09-30
要說的有點多,但不希望分散討論所以還是在這裡回文
,請包涵。
其實一整串討論下來,我大多能認同Chris大的想法,
Tom avatarTom2014-10-01
惟部分細節我希望更細緻一點,故以下請容許我再表達
更明確一點。
Ula avatarUla2014-10-05
原PO的問題中所給的「事實」實在太少,無法就僅有的
Hedda avatarHedda2014-10-05
這些事實判斷乙是否成立共謀共同正犯,是以我在最早
的回文才會說「只要乙未放棄犯罪且具有犯罪支配地位
的話,則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其反面解釋為「無犯罪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10-09
支配地位則不成立」(我們還是以未放棄犯罪為前提,否
則會牽扯到脫離的問題)。這也是我後續的回文直欲表達
James avatarJames2014-10-13
的想法,因為僅從甲乙丙任務的分配而乙未出席等敘述
Callum avatarCallum2014-10-18
,尚不足以判斷乙是否具犯罪支配地位,亦即「事實不
足」的這個概念。
Zanna avatarZanna2014-10-18
我說完了。
Regina avatarRegina2014-10-20
然後我想回b2858691大,您說修法後改成實行,可見立
法者有意將共同正犯的認定加以從嚴限制在有共同為"行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0-20
為"。不是限制行為喔,是限縮行為的階段,修法後否定
了陰謀共同正犯和預備共同正犯的存在,只剩下共謀共
同正犯和實行共同正犯(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共同正犯)。
Queena avatarQueena2014-10-23
我真的說完了,佔太多版面了,真不好意思。請包涵。
Necoo avatarNecoo2014-10-24
感謝chris&melody大的解釋 剛好複習一下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10-26
未到不就切斷了 甲既遂 乙預備 丙共謀
Jacob avatarJacob2014-10-28
乙是否到場非判斷放棄犯罪決意之基準 有可能仍希望甲既遂
Daniel avatarDaniel2014-10-29
比如他當天臨時找銷贓管道等之類 題目未言明的話只能假設
Hardy avatarHardy2014-11-02
承上 如此一來 乙當天不到場 正是他的行為分擔(找銷贓管道)
Eartha avatarEartha2014-11-06
共謀共同正犯是 須在謀議時即明確表示不參與犯罪之實"施"
Cara avatarCara2014-11-09
不是實行 即僅參與"陰謀"階段 其他都沒參與 才叫共謀共正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11-14
如果陰謀後又參與了預備甚至一起著手實行 那就是普通共正
Sarah avatarSarah2014-11-18
老大乙當天即使推拖不到 但至少到犯罪前一天都有參與到 也有
對小弟甲的實質支配力存在 仍是共謀共正
Hardy avatarHardy2014-11-22
回原po題目 敘述不夠還是須假設 國考出這樣的話會很有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