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擬制傳聞同意 - 考試
By Cara
at 2018-10-17T21:56
at 2018-10-17T21:56
Table of Content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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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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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擬制傳聞同意(刑訴159-5 第二項)
最近看到
解題書(黎律實戰解題2018版 頁8-39)及教科書(林鈺雄刑訴上冊八版 頁539)
都認為擬制的傳聞同意可以再為爭執追復,「但必須以當事人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應該都是引最高法院101台上6378判決
但是159-5第二項的擬制同意以「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要件之一
讓我有個疑問:這樣不會互相矛盾嗎?
當事人要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才有可能成立擬制同意,而擬制同意可以爭執,但是要爭執卻又以不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前提
再回去看判決又提到:如果當事人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不為異議,即已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許再為爭執
我聽過的說法大部分都是認為擬制同意可以再爭執
但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似乎有認為明示或擬制同意原則均不得爭執
搞得我好亂啊
最後想問:
1、擬制同意可不可以爭執追復?
2、擬制同意是不是以「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成立要件?
手機排版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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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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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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