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擬制傳聞同意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擬制傳聞同意(刑訴159-5 第二項)
最近看到
解題書(黎律實戰解題2018版 頁8-39)及教科書(林鈺雄刑訴上冊八版 頁539)
都認為擬制的傳聞同意可以再為爭執追復,「但必須以當事人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應該都是引最高法院101台上6378判決

但是159-5第二項的擬制同意以「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要件之一
讓我有個疑問:這樣不會互相矛盾嗎?
當事人要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才有可能成立擬制同意,而擬制同意可以爭執,但是要爭執卻又以不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前提

再回去看判決又提到:如果當事人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不為異議,即已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許再為爭執

我聽過的說法大部分都是認為擬制同意可以再爭執
但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似乎有認為明示或擬制同意原則均不得爭執
搞得我好亂啊
最後想問:
1、擬制同意可不可以爭執追復?
2、擬制同意是不是以「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成立要件?

手機排版亂請見諒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u.

--

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Regina2018-10-17
是不是積極同意還是消極默示的差別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10-21
因為實務在用2項的時候,不會先問你是不是知道有159條
,不然就是用1項了。所以會變成等到當事人等之後復為爭
執時,才回頭去看你當時是不是已經知道有159條。結果當
然會造成當當事人確實不知有159條的情形時,從一開始就
不生擬制的效果,嚴格來講這個也不算是同意的撤回。因
為他們在爭執的是當初的未異議自始就不生擬制同意的效
果。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10-22
大概懂e大的意思了
看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也有提到有些實務似乎有意不討論「
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的情形」這個要件
感恩
Irma avatarIrma2018-10-24
「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該是可以爭執的條件,
Daniel avatarDaniel2018-10-24
而當事人知不知道也是用推定的,不可能有上帝視角
完全確定當事人知不知道
如果當事人有請律師,那一定不能主張不知道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10-27
但如果沒請律師,偵查人員又沒有說明的話,那就推定
不知道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