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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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wplo (戒定慧)》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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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第256條第3項,我想很久,但不知條文為什麼這樣規定.....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問題:為什麼會出現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的情形呀
: 若被告死了,還有配偶、法定代理人.....
: 再怎麼樣除了檢察官以外,總會有可以再議的人吧
: 初次接觸刑訴,希望多多指教
: 謝謝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是指沒有告訴人時,是『職權再議』,由上級長官監督原檢察官的一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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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3-10-28
原告不再議,或告發人無權再議,這些情形都是啊
Olive avatarOlive2013-11-02
您好我想再請問一下,若檢察官不起訴後,依職權送再議,那
Ivy avatarIvy2013-11-02
檢察官為何不在偵查結束就起訴,否則不起訴完接著送再議,
Rae avatarRae2013-11-05
好像多此一舉...這是我的淺見~懇請糾正,謝謝
Madame avatarMadame2013-11-08
偵查終結認為無犯罪嫌疑→不起訴;認有犯罪嫌疑→起訴。
這樣您覺得可以為了所謂「多此一舉」而一律起訴嗎?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11-09
其實職權再議的立法目的除了屬告發之案件,無告訴人時,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11-11
避免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Daniel avatarDaniel2013-11-15
修改一下 是告發案件 "除了"多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