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仍然可以認定是否構成單一犯罪事實,而且可以和二審法院作不同的認定。
請問,這有沒有違背第三審法院作為事後審法院的特性?
這是因為§394I但書的適用嗎?
§394I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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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有沒有違背第三審法院作為事後審法院的特性?
這是因為§394I但書的適用嗎?
§394I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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