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起訴效力 - 考試
By Suhail Hany
at 2017-04-03T20:17
at 2017-04-03T20:17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好,
對於起訴不可分的概念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參考各位討論的內容,煩請各位幫忙看看,謝謝!
────────────────────────────────┐
│起訴不可分 │
────────────────────────────────┤
│概念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 │
│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判決確定「前」│ 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可以另訴。 │
│ │
│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無不可分,代表法院認為 │
│ │
│ │ 非單一性,無罪部分等於未經起訴,可以另訴。) │
────────────────────────────────┤
│判決確定「後」│ 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此時既判力擴張, │
│ │
│ │ 他部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
請問判決確定「後」,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代表法院認為非單一性案件?
此時為何會因單一性案件而有既判力擴張? 謝謝。
※ 引述《ppingin (唉)》之銘言:
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 : --
: : 推 james830212: 37特覆3722判例 需要二者皆有罪加上二者為一罪 才有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另行起訴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二者皆有罪或二者為一罪則無267適用 檢察官得另行起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訴 03/20 2
0:
: : → james830212: 小弟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03/20 2
0:
: : → miles1019: 建議再看一下P160的第11行到第13行 03/20 2
0:
: : → SCDAN: 這邊都對 但是 得另行起訴 跟既判力擴張 有點矛盾 03/20 2
0:
: : → title2002: 起訴客觀不可分 一部起訴 未起訴部分 視為起訴 若它部 03/20 2
1:
: : → title2002: 法院認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起訴效力不及它部 03/20 2
1:
: : → ppingin: 你把起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弄混了,建議分別去看清楚定 03/20 2
1:
: : → ppingin: 義與要件。 03/20 2
1:
: : → SCDAN: 是真的搞混了 03/20 2
1:
: : → SCDAN: 假設甲一行為傷害乙跟丙 檢察官只起訴傷害乙的部分 後來 03/20 2
1:
: : → SCDAN: 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是認為傷害乙有罪 丙部分無罪 此時沒有 03/20 2
1:
: : → SCDAN: 起訴不可分 照書上意思 檢察官可對丙部分另行起訴 可是在 03/20 2
1:
: : → SCDAN: 既判力上 這個是裁判上一罪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 而認為 03/20 2
1:
: : → SCDAN: 丙部分受既判力所及 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起訴 03/20 2
1:
: : → SCDAN: 我是不是哪邊理解錯了 03/20 2
1:
: 在你舉的例子中,丙部分無罪,而且又不在檢察官起訴的部分事實裡
: 基於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之理由
: 丙部分與乙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不在起訴範圍內
: 因此法院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部分(未經起訴,亦無不可分關係)
: 檢察官自然可以就丙部分再行起訴
: : 推 graceok: 我的理解是 268條 所以起訴的範圍會等於審判(既判力) 03/20 2
2:
: : → graceok: 的範圍 所以以你的例子 法院認定對丙的部分無罪之後 03/20 2
2:
: : → graceok: 不生起訴不可分 這時法院既判力的範圍就只能限定在檢 03/20 2
2:
: : → graceok: 察官所起訴的部分 也就是甲對乙的部分 希望沒有錯@@ 03/20 2
2:
: : → louis123321: 一行為數罪 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的部分也不能再 03/20 2
3:
: : → louis123321: 追訴審判的原因是 該物理上的一行為僅能受一次裁判吧 03/20 2
3:
: : → SCDAN: 可是林師卻說可以另行起訴 03/20 2
3:
: : → SCDAN: 所以有點搞混 03/2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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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起訴不可分的概念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參考各位討論的內容,煩請各位幫忙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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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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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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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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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前」│ 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可以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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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無不可分,代表法院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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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單一性,無罪部分等於未經起訴,可以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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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 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此時既判力擴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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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部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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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判決確定「後」,一部有罪確定,他部無罪,代表法院認為非單一性案件?
此時為何會因單一性案件而有既判力擴張? 謝謝。
※ 引述《ppingin (唉)》之銘言:
好像沒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問題。起訴不可分跟既判力擴張根本兩回事,硬要說有關聯,
那就是都與一行為、單一案件有關。
判決確定「前」,依起訴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他部當然可以另訴。
但判決確定「後」呢?之前他部無罪,判決確定前起訴當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訴,然後拖到一部有罪判決確定,那就是既判力擴張的問題,他部已因一行為、單一案
件受既判力擴張而確定,此時,他部自然不可再於「判決確定後另訴」。
※ 引述《Grillfish (烤魚)》之銘言:
: 首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
: 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的關係,這個概念要時時放在心裡
: 有罪與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訴 起訴效力
: : 時間: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書,看到一段有點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冊第161頁
: : 關於起訴效力
: : 檢察官僅就一部事實起訴
: : 法院認係一罪
: : 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無罪不受理免訴
: : 其起訴效力不及於未經起訴部分 法院不得審理
: 因為有罪與無罪之間並無不可分關係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經起訴的部分因為無罪,故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 因此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如果下無罪判決,反而是訴外裁判
: : 檢察官仍得另行起訴
: : 其中關於檢察官可以另行起訴有點疑問
: : 如果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效果
: : 在一行為一罪或是一行為數罪下 應該未起訴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時檢察官應該不能起訴才對啊
: : 請問我是不是哪點想錯了
: : 麻煩指點一下
: 理由如上
: : 謝謝
: : http://i.imgur.com/3xv60Nq.jpg
: : http://i.imgur.com/TEH23au.jpg
: : http://i.imgur.com/Q8M8o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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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james830212: 37特覆3722判例 需要二者皆有罪加上二者為一罪 才有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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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不得另行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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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二者皆有罪或二者為一罪則無267適用 檢察官得另行起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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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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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ames830212: 小弟的了解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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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miles1019: 建議再看一下P160的第11行到第13行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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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這邊都對 但是 得另行起訴 跟既判力擴張 有點矛盾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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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2002: 起訴客觀不可分 一部起訴 未起訴部分 視為起訴 若它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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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itle2002: 法院認為無罪 免訴 不受理 起訴效力不及它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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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pingin: 你把起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弄混了,建議分別去看清楚定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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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pingin: 義與要件。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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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是真的搞混了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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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假設甲一行為傷害乙跟丙 檢察官只起訴傷害乙的部分 後來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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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是認為傷害乙有罪 丙部分無罪 此時沒有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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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起訴不可分 照書上意思 檢察官可對丙部分另行起訴 可是在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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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既判力上 這個是裁判上一罪 不是應該有既判力擴張 而認為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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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丙部分受既判力所及 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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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我是不是哪邊理解錯了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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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你舉的例子中,丙部分無罪,而且又不在檢察官起訴的部分事實裡
: 基於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不可分關係之理由
: 丙部分與乙部分並無不可分關係,不在起訴範圍內
: 因此法院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部分(未經起訴,亦無不可分關係)
: 檢察官自然可以就丙部分再行起訴
: : 推 graceok: 我的理解是 268條 所以起訴的範圍會等於審判(既判力)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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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graceok: 的範圍 所以以你的例子 法院認定對丙的部分無罪之後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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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graceok: 不生起訴不可分 這時法院既判力的範圍就只能限定在檢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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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graceok: 察官所起訴的部分 也就是甲對乙的部分 希望沒有錯@@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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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ouis123321: 一行為數罪 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的部分也不能再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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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louis123321: 追訴審判的原因是 該物理上的一行為僅能受一次裁判吧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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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可是林師卻說可以另行起訴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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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CDAN: 所以有點搞混 03/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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