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違法搜索扣押的證據能力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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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而後扣押的證物,應該刑訴158-4條權衡有無證據能力

但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448判決(另案扣押法院應審查搜索合法性)

其中說到 (以下節錄)

「...司法警察機關實施『另案扣押』時,法院自仍應依職權審查其前階段之本案搜索是

否合法,苟前階段之搜索違法,則後階段之『另案扣押』應屬第二次違法,所取得之證

據應予排除;至若前階段之搜索合法...」



我想請問的是,這個實務見解認為前搜索不合法,就直接排除證據

是不是跟平常的實務見解不同啊?

不是應該用158-4權衡嗎?

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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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10-23
另案扣押是以前搜索合法為前提
Lucy avatarLucy2015-10-25
原po問的就是前搜索不合法的處理, 權衡或直接排除
Kelly avatarKelly2015-10-25
當作這就是權衡的結果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