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徑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
安全帶致手部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
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
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這題小弟看解答都是解乙跟丙為單一性案件,檢察官就乙之告訴起訴
效力及於丙之傷害!
但丙沒向檢察官告訴的話,不是欠缺訴訟條件,檢察官只能就乙的部分起訴,
法院只能就乙的部分偗審判不是嗎?
麻煩大大們替小弟解惑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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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致手部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
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
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這題小弟看解答都是解乙跟丙為單一性案件,檢察官就乙之告訴起訴
效力及於丙之傷害!
但丙沒向檢察官告訴的話,不是欠缺訴訟條件,檢察官只能就乙的部分起訴,
法院只能就乙的部分偗審判不是嗎?
麻煩大大們替小弟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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