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有個問題求賜教
刑訴第421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想請問本條跟第420條的區別實益在哪? 難道能用421的時候不能用420嗎?
這條再念的時候都會忽略,求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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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421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想請問本條跟第420條的區別實益在哪? 難道能用421的時候不能用420嗎?
這條再念的時候都會忽略,求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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