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訴關於準備程序的證據掉查 ,273條2項說依法認定無證據能力 ,不得於審判期日
提出 ,是指若證據的取得有95條到100條的情況 ,在準備程序中就會直接打掉 ,不會在
合議庭提出這樣嗎?
可是準備程序不是不做實質調查 ,證據能力不是由合議庭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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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是指若證據的取得有95條到100條的情況 ,在準備程序中就會直接打掉 ,不會在
合議庭提出這樣嗎?
可是準備程序不是不做實質調查 ,證據能力不是由合議庭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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