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條(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
大家好,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427條是為了受判決人利益而聲請的再審,
但是受判決人已死亡的話,
都死了那受判決人還能有什麼利益嗎?
我記得303條被告死亡就不受理,
還是說受判決人跟被告不同?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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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
大家好,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427條是為了受判決人利益而聲請的再審,
但是受判決人已死亡的話,
都死了那受判決人還能有什麼利益嗎?
我記得303條被告死亡就不受理,
還是說受判決人跟被告不同?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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