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探隱私犯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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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網路結交一位女性丁網友,雙方合意在電腦鏡頭前 互相脫衣取樂,但不得私自拍攝。
甲違反諾言,偷偷用電腦軟體拍攝丁脫衣跳舞的樣子,而後將此影片檔案PO在BBS討論版
許多網友看到甲的PO文紛紛下載。


此題書上是說 在學說上 甲不構成318-1 而構成誹謗罪

在實務上 甲構成318-1 但....它這邊就沒寫是否還要再討論 誹謗的犯罪

想請問的是 如果說成立了318-1 還要再討論是否成立誹謗嗎?

我是想說可能還要再討論這個誹謗的犯罪?

但不曉得318-1成立後,誹謗可不可以接著成立

成立兩個這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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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4-11-19
某名師刺探別人隱私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11-20
可以討論阿,構成要件和保護法益都不同,沒有必然互斥吧.
Kumar avatarKumar2014-11-24
如果認為成立兩罪,因為保護法益不同,所以就走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