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保險業IT單位服務
我的職等公司有明訂可報加班費
由於最近忙專案加班較頻繁(多到八九點)
今天送加班單時就被上司提醒說:一個月加班不要超過21個小時
理由是:會違反規定,要我不要為難HR
我不懂的地方有兩點
1、平日九點上班五點半下班,午休1.5小時,所以每天上班七小時,周休二日;但若平均一天報加班1個小時話,這動不動21個小時就爆了,感覺這規定與實務不太合理,這勞基法有規定嗎?
2、加班超過21個小時為何跟HR有關?(會被勞工局視為缺失?)不然怎上司要我不要為難HR?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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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職等公司有明訂可報加班費
由於最近忙專案加班較頻繁(多到八九點)
今天送加班單時就被上司提醒說:一個月加班不要超過21個小時
理由是:會違反規定,要我不要為難HR
我不懂的地方有兩點
1、平日九點上班五點半下班,午休1.5小時,所以每天上班七小時,周休二日;但若平均一天報加班1個小時話,這動不動21個小時就爆了,感覺這規定與實務不太合理,這勞基法有規定嗎?
2、加班超過21個小時為何跟HR有關?(會被勞工局視為缺失?)不然怎上司要我不要為難HR?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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