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員工守則及勞資糾紛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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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9-04-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目前小弟我於工作上遇到一些不解的問題,煩請各位老師們能一一看完後逐條的幫我解答一些疑惑!!感激不禁!!
(一)工作狀況:
本人在某服飾賣場從事門市正職收銀員一職已兩年多,工作時間為早上9.50分至晚上10點左右(中午及晚上用餐時間各為一小時),當初應徵時廣告刊登每月有9天假期,但面試時卻說實際休假天數是六天另三天為加班!!
待遇 :(1)底薪10000(包含每年加級一年/600X2=底薪11200)
(2)伙食津貼3600
(3)每月業績津貼"不等"
(4)三天加班費
PS:加一加 每月月薪大概在19000~20000左右不等!!(我是月薪制)
(二)起因:
因公司組長與我跟另一名員工時常因細故有所紛爭(組長本身就有問題)或遭組長刁難,後來經理出面協調我們話都還沒說 經理就說:如果對公司不滿意,或對主管不滿意可以去找比較好的工作!! 我同事說:那現在可以走嗎!!
經理:好阿!! 現在還有沒有人要走的!!要走就現在趕快處理!!
就這樣後來我也離開公司了(時間4月25日下午三點 )!!
後來於4月27日至公司寫離職單!!!
工作實滿天數為24天又6個小時!!!
(三)遭遇狀況:
日前拿到薪資單之後薪資為:
(1)日薪650X24=15600 (4)獎懲三大過=扣3200
(2)曠職加倍計算1300X3=扣3900 (5)盤點保留損失=保留3000
(3)勞保=扣271 (6)遲到: 1分鐘/5元 7X5=35元
薪資實領:5194元
(四)問題:(以下都是我的疑問)
(1)公司說:依員工守則規定"工作未滿一個月以日計算,門市收
銀員為日薪650!!
(2)公司說:依員工守則規定"當日工作未滿8小時當日不計薪"!!
(3)公司說:依員工守則規定"工作未滿一個月不能領 伙食津貼.
三天加班費.每月業績津貼及每年加級一年/600X2的
津貼"
(4)疑問:4月25日當天不計薪資ㄝ就代表當天已不是公司員工
了為何還可以在當天記三大過??
(5)疑問:4月25日當天經理已與我們達成離職的口頭契約後來
在27日辦理離職手續為何還算曠職呢??
(6)疑問:25日當天我已工作6小時那這些時數是否因計算薪資
呢??
(7)疑問:當初進公司時組長叫我們看一下員工守則,看完之後
就叫我在單一張粉紅A4的活頁紙上簽名(裡面有歷屆
員工的簽名)但這張紙上並沒有任何格式,"紙上也沒註
名員工守則簽到簿"之類的字樣,只是隨便夾在員工守
則裡面罷了!!!!這張紙簽了名之後就能任由雇主壓榨勞
工了嗎??
(8)疑問:2名員工及組長都有過錯為何我們被記三大過扣
錢,組長就只是寫悔過書及做一個小懲戒而已???
我該如何主張如此不平等待遇??
(9)疑問:公司以"盤點保留損失的名義"保留我3000元的薪
資在公司,等盤點結算後發還我們.如有損失就按
比例扣款其餘餘款在發還給我們!!!!這樣的做法是
合法的嗎???
(10)疑問: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議,如果證實了公
司並無違法,那我會背上什麼罪名?還是會去跟
公司打訴訟等等的問題出現嗎?
(11)疑問:如依勞基法正常工時來計算那我一個月的薪資
大概是多少呢?
以上是我的疏失還是公司違法???如有沒列舉到的地方麻煩各位法律老師們多加說明!!!謝謝!!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9-04-21T06:27
因問題繁多 僅就所提疑問答覆
1.日薪650 換算整月19500 這部份不違反勞基法
2.此員工守則牴觸勞基法 此條是無效ㄉ 上班一小時有一小時ㄉ錢 不是你公司說不算就不算
3.此條ㄉ解釋等於當月上班未達天數 則以日計薪 參酌你ㄉ解說換算如下 無三天加班費 就是回復勞基法ㄉ正常工時 每日法定工作8小時=650+加班2小時=234 那就是你一天要884才是你正常薪資 伙食津貼如果是固定 那是除以30在乘以你ㄉ天數 而業績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予 此項要爭取很困難 每年加給 屬於久任獎金 此部份是無法計入薪資沒錯 所以是884*24=21216 加上伙食津貼24日(這樣算你就知道其實你被騙ㄌ)這解釋並非我個人認定 以日計薪本來指ㄉ就是8小時 既然無三天加班補足超時工資 就必須回歸勞基法規定 這是你很有利ㄉ籌碼
4.員工守則中 牴觸法律規定者無效 要記過 要先給員工申訴機會 在有 獎逞未經當事人簽名者無效 這是常識 你公司該不會不知ㄅ 不過這ㄍ只是理由 對妳實際追討該有薪資無幫助 只是順帶提一下
5.當日已經口頭提出辭職 就不構成曠職 建議版大能聯絡當日一起辭職之同事證明 此曠職認定是屬違法 並有證據足以證明 曠職認定是無效ㄉ
6.當然要 工作就是為ㄌ錢 做一小時也要算錢
7.員工守則與勞動契約都是一經簽定即屬有效 無論你是否有仔細看完 不過必須不牴觸法律 牴觸部份無效 所以並非不具效力 而是合法部分是有效ㄉ
8.可以提出主張 不過輸ㄉ機率很高 因為對錯主管是有認定權 如他認為錯不在組長 很難扳回
9.此為非法扣刻薪資 依法可以要求立即返環 盤點如有損失並有證據足以證明是版大故意之過失(請注意 必須是可歸責予你之故意過失) 再請公司依法律途徑以書面告知是由˙證據向版大提出賠償要求
10.去勞工局檢舉不會背上任何罪名 除非版大做虛偽之陳述 如向勞工局虛偽陳述 公司可以告你毀謗 但是只要陳述ㄉ是事實 是不必負任何刑責ㄉ 也無任何責任
11.已於第3點中提出 請版大參酌
12.版大ㄉ訴求在拿回該有薪資 個人建議先檢具理由向公司口頭告知違反勞基法 依版大認定之該有薪資請公司給付 如公司拒絕則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依個人看法 公司違法部份必須給付與版大 但是否是我計算ㄉ數字則視版大與公司如何辯論 勞工局在協調時會請當事人做適時讓步 請版大先行模擬 預設讓步底限 有問題歡迎來信討論 僅祝順心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04-20T02:36
$$$$$$$$$$$$$$$$$$$$$$$$$$$$$$$$$$$$$$$$$$$$$$$$$$
你好~~~
1~~公司的薪資如上面大大說的一樣無違法!!
2"3~~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27條之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4~當天有上班還是要給予工資!公司故意要以重大疏失開除你! 5~因為無故曠職三天就可以更光明正大開除你! 6~當然呀!有工作就要給予工資! 7~公司訂立任何勞動契約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 8~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9~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10~公司已經違反勞工法令經由公家機關認定罪證確鑿! 只要你不是給公司莫須有罪名~當然不會有後續問題! 11~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14.gif
給你一各小懂勞工法令的部落格~有空去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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