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國定假日雙倍薪水 - 工作
By Audriana
at 2014-11-15T00:00
at 2014-11-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最近的兩份餐飲業工作,遇到國定假日都沒有雙倍
1.一個是做晚班的,當初店長有問老闆雙倍問題,老闆是說應徵假日工讀本來就應該上班,但是我是應徵晚班工讀,若是國定假日有上班,是否該給雙倍呢?後來店長叫我不用爭取了,餐飲業很多都不會給。我薪資單還留著,但是老闆薪資單上面寫的是錯號不是本名,這樣該如何跟他爭取?我現在也離職了
2.我在知名連鎖咖啡廳打工,原本是應徵暑假早班工讀,開學後轉假日早班,難道因為轉"假日"工讀,國定假日上班就沒有雙倍嗎?他中秋是有給飲料卷,但是雙十沒給任何東西,我們因為是開早班所以不用打上班卡,但是有打下班卡,他也沒給薪資單
1.一個是做晚班的,當初店長有問老闆雙倍問題,老闆是說應徵假日工讀本來就應該上班,但是我是應徵晚班工讀,若是國定假日有上班,是否該給雙倍呢?後來店長叫我不用爭取了,餐飲業很多都不會給。我薪資單還留著,但是老闆薪資單上面寫的是錯號不是本名,這樣該如何跟他爭取?我現在也離職了
2.我在知名連鎖咖啡廳打工,原本是應徵暑假早班工讀,開學後轉假日早班,難道因為轉"假日"工讀,國定假日上班就沒有雙倍嗎?他中秋是有給飲料卷,但是雙十沒給任何東西,我們因為是開早班所以不用打上班卡,但是有打下班卡,他也沒給薪資單
All Comments
By Caroline
at 2014-11-15T05:17
at 2014-11-15T05:17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政府公告基本工資,每月薪資不得低於19273元
月薪資19273元,換算為ㄖ薪〈除以30ㄖ〉642元,再換算為時薪〈再除以8小時〉80.25元
基本工資為適應實務需要,針對「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報酬者」,及其「例假ㄖ應有之權益」,另行規定,計時工作者,其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15元〈已包含假ㄖ工資〉
勞動基準法規範:每ㄖ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9273元
時薪制者,每ㄖ工作時數、每周工作總時數〈ㄖ數〉、基本工資都與勞動基準法規範不同,所以,採用時薪制者,除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115元外,每ㄖ工作時數、每周工作ㄖ數、平ㄖ延長工作時數、例假ㄖ出勤工資給付方式、工作年資計算方式、離職方式等等,都應事先說清楚講明白,達成協議後任職
工作時間僅於假ㄖ實施,即屬部分工時人員,應適用時薪制計薪,依約定數額給付報酬,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
注意!法規並沒有明確規範「七ㄖ中之第幾ㄖ,應作為例假ㄖ」
所以,在服務業,雇主有權決定自己的事業單位,於每周第幾ㄖ作為該事業之例假ㄖ,曆書上的周六、周ㄖ,就屬該事業單位的正常上班工作ㄖ
工作時間既然約定為假ㄖ,周六、周ㄖ及國定紀念ㄖ或節ㄖ都屬正常上班ㄖ,勞雇事前已達成協議,雇主依約定數額給付報酬,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定
By Belly
at 2014-11-15T18:56
at 2014-11-15T18:56
TS777。CC
By Rebecca
at 2014-11-18T01:45
at 2014-11-18T01:45
請洽客服 官網 : A36588.NET
By Caroline
at 2014-11-17T20:33
at 2014-11-17T20:3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 字第 1010132874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13 期 42349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 、39 條 ( 100.06.29 )
要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39 條規定,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
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毋須再行加給;逾法定正
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以約定之金額核計休假日(出勤
)之工資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12.14 勞動二字第 0990132066 號令自即日廢
止)
2014-11-16 17:11:38 補充:
全文內容: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
,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
,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
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
出勤)之工資。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
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
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2014-11-16 17:12:29 補充: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三二○六六號令,自
即日廢止。
By Mia
at 2014-11-15T09:09
at 2014-11-15T09:09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依據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您可以拿著當時的打卡單及薪資單到請找你所在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薪資單上即使不是寫本名, 只要有該工作場所任一員工能夠證明你的本名就是薪資單上的名字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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