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方面的問題,煩請較專業的老師們解答(20點..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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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份工作是全家便利商店,是加盟店。雖掛名副店,但薪資袋上有時候會寫副店、有時候寫門職或早班,工作做了一年多,是在今年的3月9日辭職不做,因為和老闆吵架,所以3/9當天工作做完下班,隔天就沒再去了,我上早班,老闆上大夜,所以我只有留紙條說我不做了。雖然是掛名副店、門職,但我領的是時薪,不是月薪,留紙條說我不做了,3/9日以後這樣算曠職嗎?如果他扣我薪水我能告他嗎?有聽還在做的同事說,老闆要我本人去拿薪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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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04-20
你好~另外我從辦公室copy一份他扣錢的名單:短收少50元以上開始扣遲到10元/分~~~~~~~~~~~遲到只是因未到不能支薪.這部份不能扣你錢!曠職3000/天~~~~曠職只是因未到不能支薪.這部份不能扣你錢!點檢沒過1000/+上課~這部份不是工作的一部份.這部份也不能扣你錢!作廢發票遺失一張1000發票跳號1000臨時請假(還沒填~臨時請假只是因未到不能支薪.這部份不能扣你錢!建議你到地檢處去告他...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2-04-22
離職的事件,無論怎麼理由申訴,你必輸因為工作年資滿一年未滿三年需提前20天預告離職,你留字條後不告而別,屬於連續曠職行動無理扣薪的部份,若你能舉證,就變成反敗為勝。所謂舉證,不是以公告事項當證據(那只是嚇阻用的管理手段),必須是受害事實為證蒐集發票並非違法,你又非受害人,如何去舉證告人?無聊啊雇主無權扣押薪資,但依據民法的規定,你不告而別,他卻有權留置你的工資,要求你回去辦理離職及職務交接完成在發還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