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以及有關試用期不適任而予解僱離職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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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於99年11月7日開始在烤鴨店工作,其試用期為3天,若雇主認為我不適任而予解僱離職的話,那我照樣有薪資可以領嗎?(因為試用期為3天)等於我只做了3天而已我是烤鴨店的學徒/薪資每月15000元/每天供午餐及晚餐,而且每天固定需工作12小時/月休2天(排假方式)的!因為我好怕到時候老闆賴帳不給薪資或者以(試用期期間內)不計薪資為由而不予給薪水!!怎麼辦?這樣子誰對誰錯勒~我又要如何為自己爭取有效之權益ㄋ??麻煩提供詳細的資訊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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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Carol2010-11-10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x1.33倍)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x1.66倍)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每小時95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