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離職規定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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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常常莫名其妙少錢…又要員工補足營業額所以我就沒有去了我11月1號開始工作我在12月7號時走的但是我還沒領到11月的薪水我也沒有寫離職書連口頭告知都沒有就直接不去上班(汗那我十號想去領薪水,還領的到嗎?因為我上班的店很明顯沒有遵照勞基法的規定是類似便利商店的柑仔店一天日薪只有520加班費80…也曾經加班到7個小時過…月排休有三天這樣的店家我這樣離職可以領到薪水嗎?因為11月份我一天也沒有休息每一天都有加班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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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0-12-13
基本上,要完成離職手續!對方才會將錢給你!現在目前很多的公司都是如此!你拖一天,他也就會拖一天!只有當你辦好了離職手續,才會有薪水可領!...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0-12-11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雇主巧立名目扣員工的錢.例如違約.教育訓練費.損壞賠償等.這些都違法.雇主只適��
Hedwig avatarHedwig2010-12-13
他們違反你可以勞委會投訴但是你沒告知離職店家當然會不爽實際上雙方都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