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呃 我沒有被判刑啦XD
只是剛好有人在問 因故不方便推文 所以發一篇請問
這則條文到底是指任職後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刑 才得解雇
還是先前受宣判且已服完刑也適用呢?
若是前者自然得解雇因為員工也無法提供勞務
但覺得若是後者對於更生人相當不公平
估狗好像比較少人討論這個
只找到一篇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575
在最後一段 感覺比較像是前者的解釋
請問有人清楚嗎?
當然若面試時有詢問而未誠實告知可依第1款解雇就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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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呃 我沒有被判刑啦XD
只是剛好有人在問 因故不方便推文 所以發一篇請問
這則條文到底是指任職後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刑 才得解雇
還是先前受宣判且已服完刑也適用呢?
若是前者自然得解雇因為員工也無法提供勞務
但覺得若是後者對於更生人相當不公平
估狗好像比較少人討論這個
只找到一篇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575
在最後一段 感覺比較像是前者的解釋
請問有人清楚嗎?
當然若面試時有詢問而未誠實告知可依第1款解雇就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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