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2條第3款 就職後宣告才算? -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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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呃 我沒有被判刑啦XD

只是剛好有人在問 因故不方便推文 所以發一篇請問

這則條文到底是指任職後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刑 才得解雇

還是先前受宣判且已服完刑也適用呢?


若是前者自然得解雇因為員工也無法提供勞務

但覺得若是後者對於更生人相當不公平


估狗好像比較少人討論這個

只找到一篇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575

在最後一段 感覺比較像是前者的解釋

請問有人清楚嗎?


當然若面試時有詢問而未誠實告知可依第1款解雇就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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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4-05-27
你會想請一個有偷竊前科的人來管財務嗎?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5-31
不會啊 我只是好奇條文解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6-02
就是你想的那樣阿 所以更生人找工作真的有困難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6-06
這告訴我們不要做壞事> <
Mia avatarMia2014-06-10
最好是...不因勞動者有刑事紀錄予以懲戒性解僱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6-15
簡單來說受僱前已服刑完畢 不能因為他服過形予以解僱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6-18
未誠實告知 也要雇主主動提問 什麼都沒問後來才知道不算...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6-18
而後 主要的意思即 在職期間宣告有期徒刑 緩刑 罰金就可以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6-21
解僱 但實務上是資方想要你走 名目很多 資遣費肯付就沒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