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我該怎麼辦>\” - 工作
By Tom
at 2010-02-08T00:00
at 2010-02-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由於我是從事[ 勞動製造業 ] 的技術員 ..
我在本月份中在工廠內從事勞動工作時,受到了工作傷害
如今,現在無法站立過久 .. 畢竟瘀青及消腫工作尚未完成 !!
我曾開立有健保診所的[ 診斷證明書 ]給公司要求請病假
醫生所判定的傷害是[ 嚴重瘀青、浮腫 ]不宜從事勞動工作及劇烈運動等事情
但我將[ 診斷證明書 ]交由工廠內想請病假,卻遭工廠內職員斥回
況且他還說若資方要求我三日內回到工廠上班,若我沒回去三日內
資方有權利將我強制自動離職,我的父母也與工廠職員對談過了 ..
但是絲毫無用處可言,現在我想請病假工廠職員都認為是小傷 ...
不讓我請工傷假 ... 公立醫院的醫生診斷書也開立出來了 ~"~
但是工廠卻堅持不讓我申請,或是申請輔助類等等的 ...
請問我該怎麼辦 ?? 我又該怎麼作比較好 ~"~
我在本月份中在工廠內從事勞動工作時,受到了工作傷害
如今,現在無法站立過久 .. 畢竟瘀青及消腫工作尚未完成 !!
我曾開立有健保診所的[ 診斷證明書 ]給公司要求請病假
醫生所判定的傷害是[ 嚴重瘀青、浮腫 ]不宜從事勞動工作及劇烈運動等事情
但我將[ 診斷證明書 ]交由工廠內想請病假,卻遭工廠內職員斥回
況且他還說若資方要求我三日內回到工廠上班,若我沒回去三日內
資方有權利將我強制自動離職,我的父母也與工廠職員對談過了 ..
但是絲毫無用處可言,現在我想請病假工廠職員都認為是小傷 ...
不讓我請工傷假 ... 公立醫院的醫生診斷書也開立出來了 ~"~
但是工廠卻堅持不讓我申請,或是申請輔助類等等的 ...
請問我該怎麼辦 ?? 我又該怎麼作比較好 ~"~
All Comments
By Bethany
at 2010-02-10T01:09
at 2010-02-10T01:09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 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第 37 條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第 42-1 條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
書 (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
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
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
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第 59 條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中央健康保險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
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
診療。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
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第 62 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第 63 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中央健康保險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64 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65 條 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二次而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
第 67 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院、診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
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門診
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另可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
首先,再向公司主管好好溝通吧!
如果真的沒能解決,
如果你仍覺德理虧的話!
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調解,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因為職災給付必須勞雇雙方都能接受才可以!
所以只要其中有一方認為有爭議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協調,
這條路不太好走,
要有心理準備!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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