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 求職
By Yuri
at 2010-09-14T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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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CWiwE0Y ]
作者: cuitfreq () 看板: Salary
標題: [情報]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時間: Sun Sep 5 06:56:11 2010
http://file.ejob.gov.tw/Uploadfiles//11605.doc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20年前 同學相邀打拼 40年的交情 換來的是 退休金的積欠…
原告自74年5 月4 日起先任職於被告○○○○有限公司,92年8 月開始轉任至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於○○集團工作年資總計22年又1 個月。原告係於40年2 月1 日出生,
至96年2 月即年滿56歲,而至同年5 月4日在被告等共亦任職長達22年又1 個月之久,故
於96年申請退休,並經公司同意自96年6 月1 日退休。
原告離職前6 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70,000元,工作年資22年又1 個月,其中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年資為9 年2 個月,原告依法可取得19個基數,依法被告應給付原告1,330,000 元
之退休金。又依照○○集團之規定,若分別於關係企業任職,則退休金應由各關係企業按
退休人員在該公司任職之年資比例分攤。換言之,被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770,000 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60,000 元。豈料被告卻僅以48,500
元為平均工資之數額,並據此計算原告退休金,總共僅給付原告921,500 元,共短少
408,500 元 。據此,被告等並未依法給付原告退休金,為此提起訴訟。
行動不便的職業婦女 真心的付出 竟被解雇 只因為她懷孕…
原告於97年5月2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正職的工安人員,詎料工地經理○○○卻於97
年12月24日不實誆稱公司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且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故
於97年12月31日將原告解僱終止勞動契約。
惟實際上包含原告在內約10名員工,只有被告遭解僱且無資遣費,且原告之職缺事後已由
他人代替,足見工地經理誆稱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等
語顯有不實。論其實際,應係被告明知原告懷孕,將於98年3月生產,從而故意將原告解
僱,被告此舉顯然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一週80小時超時工作 得到是 急性心肌梗塞 和公司的不理不採…
原告於91年2 月16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貨車司機,因被告罔顧勞動基準法規定,強令原告
超時工作,每週工時長達80~90小時,致其因長期嚴重超時工作,過勞而於95年4 月12日
引起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經急救,仍造成部分心肌壞死。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且未善盡僱用人應盡之危險防護義務及照護義務,致原告發生此職業傷害,而支出
醫療費用新台幣100,268 元、看護費40,000元,及受有業經扣除已自勞工保險局受領之傷
病給付315,985 元及殘廢給付666,600 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214,633 元,並受有精神
上損害60萬元。
又原告係因罹患上開職業病而不能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被告應按伊之平均薪資
57,609元,給付伊第1 、2 年工資補償1,382,616 元,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按
伊平均薪資57,609元、殘廢等級第七級給付標準440 日,加上屬職業傷害所增加之50% ,
共計660 日為計算基礎之殘廢補償1,267, 398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提起訴訟。
30餘年的年資 公司卻故意暫時歇業 雖給了資遣費 但是為逃避應給付之退休金…
原告於63年11月任職於訴外人○○公司擔任會計工作,並於66年1月19日始加入勞工保險
,當時訴外人○○○在○○公司上班,並擔任○○公司之董事、股東及總經理一職。嗣於
74年間訴外人頂讓○○公司之全部廠房、機器及設備資產,並改名為○○○○股份有限公
司(即本件被告),公司員工皆繼續於公司任職,由被告繼續僱用,勞工保險亦繼續,並
無中斷,足證○○公司與被告公司之間要屬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且被告除繼續留用原
來公司全部員工外,並未與原告協商年資事宜,原告亦未領取資遣費,是按勞動基準法第
20條之規定,被告理應就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由被告繼續予以承認。
然被告於96年1月23日以暫時歇業為由,將原告予以資遣,僅給付原告21個月資遣費共新
台幣661,500元,並未給予退休金,用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其行為已為反勞動基準
法之規定甚明。
查被告於96年1月26日發給原告資遣費661,500元,而原告於96年1月前之薪資為33,500元
,而被告僅發給原告21個月之資遣費,惟依規定應給付45個基數之退休金,扣除已付之
661,500元,其他款項共846,000元未給付,原告因而提起訴訟。
8年訴訟官司 雖重圓空姐夢 但心歷交悴的訴訟過程 僅因公司違法資遣…
原告主張其原均為被告○○航空之空服員,被告於90年10月間,未經預告分別以業務緊縮
或虧損為由資遣原告,同時要求原告立即簽收資遣費支票並於所定之日離職,原告當時誤
以為被告有合法資遣事由,遂簽收資遣費支票,嗣發現被告根本無合法解僱事由。
原告遂以意思表示錯誤及被詐欺為由發函撤銷原告前自被告受領系爭資遣費支票之意思表
示,並請被告提供其銀行存款帳號明細以利合法退還資遣費,另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
通知原告已準備好給付勞務,請被告排定飛航服務班表及通知原告依法給付勞務,惟被告
均置之不理。
又兩造間之僱用關係既仍存在,原告並已將準備給付勞務之情事通知被告,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原告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自得分別向被告請求自遭違法解僱日即離職日起至
91年6月30日止,各按原告月平均工資。如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則被告應按原
告之工作年資,以原告離職日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分別給付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予原告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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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itfreq () 看板: Salary
標題: [情報]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時間: Sun Sep 5 06:56: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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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受扶助個案案例
20年前 同學相邀打拼 40年的交情 換來的是 退休金的積欠…
原告自74年5 月4 日起先任職於被告○○○○有限公司,92年8 月開始轉任至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於○○集團工作年資總計22年又1 個月。原告係於40年2 月1 日出生,
至96年2 月即年滿56歲,而至同年5 月4日在被告等共亦任職長達22年又1 個月之久,故
於96年申請退休,並經公司同意自96年6 月1 日退休。
原告離職前6 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70,000元,工作年資22年又1 個月,其中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年資為9 年2 個月,原告依法可取得19個基數,依法被告應給付原告1,330,000 元
之退休金。又依照○○集團之規定,若分別於關係企業任職,則退休金應由各關係企業按
退休人員在該公司任職之年資比例分攤。換言之,被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770,000 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60,000 元。豈料被告卻僅以48,500
元為平均工資之數額,並據此計算原告退休金,總共僅給付原告921,500 元,共短少
408,500 元 。據此,被告等並未依法給付原告退休金,為此提起訴訟。
行動不便的職業婦女 真心的付出 竟被解雇 只因為她懷孕…
原告於97年5月2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正職的工安人員,詎料工地經理○○○卻於97
年12月24日不實誆稱公司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且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故
於97年12月31日將原告解僱終止勞動契約。
惟實際上包含原告在內約10名員工,只有被告遭解僱且無資遣費,且原告之職缺事後已由
他人代替,足見工地經理誆稱工地之工程已於月底結束,新案並無編列工安人員之費用等
語顯有不實。論其實際,應係被告明知原告懷孕,將於98年3月生產,從而故意將原告解
僱,被告此舉顯然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一週80小時超時工作 得到是 急性心肌梗塞 和公司的不理不採…
原告於91年2 月16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貨車司機,因被告罔顧勞動基準法規定,強令原告
超時工作,每週工時長達80~90小時,致其因長期嚴重超時工作,過勞而於95年4 月12日
引起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經急救,仍造成部分心肌壞死。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且未善盡僱用人應盡之危險防護義務及照護義務,致原告發生此職業傷害,而支出
醫療費用新台幣100,268 元、看護費40,000元,及受有業經扣除已自勞工保險局受領之傷
病給付315,985 元及殘廢給付666,600 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214,633 元,並受有精神
上損害60萬元。
又原告係因罹患上開職業病而不能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被告應按伊之平均薪資
57,609元,給付伊第1 、2 年工資補償1,382,616 元,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規定,按
伊平均薪資57,609元、殘廢等級第七級給付標準440 日,加上屬職業傷害所增加之50% ,
共計660 日為計算基礎之殘廢補償1,267, 398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提起訴訟。
30餘年的年資 公司卻故意暫時歇業 雖給了資遣費 但是為逃避應給付之退休金…
原告於63年11月任職於訴外人○○公司擔任會計工作,並於66年1月19日始加入勞工保險
,當時訴外人○○○在○○公司上班,並擔任○○公司之董事、股東及總經理一職。嗣於
74年間訴外人頂讓○○公司之全部廠房、機器及設備資產,並改名為○○○○股份有限公
司(即本件被告),公司員工皆繼續於公司任職,由被告繼續僱用,勞工保險亦繼續,並
無中斷,足證○○公司與被告公司之間要屬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且被告除繼續留用原
來公司全部員工外,並未與原告協商年資事宜,原告亦未領取資遣費,是按勞動基準法第
20條之規定,被告理應就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由被告繼續予以承認。
然被告於96年1月23日以暫時歇業為由,將原告予以資遣,僅給付原告21個月資遣費共新
台幣661,500元,並未給予退休金,用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其行為已為反勞動基準
法之規定甚明。
查被告於96年1月26日發給原告資遣費661,500元,而原告於96年1月前之薪資為33,500元
,而被告僅發給原告21個月之資遣費,惟依規定應給付45個基數之退休金,扣除已付之
661,500元,其他款項共846,000元未給付,原告因而提起訴訟。
8年訴訟官司 雖重圓空姐夢 但心歷交悴的訴訟過程 僅因公司違法資遣…
原告主張其原均為被告○○航空之空服員,被告於90年10月間,未經預告分別以業務緊縮
或虧損為由資遣原告,同時要求原告立即簽收資遣費支票並於所定之日離職,原告當時誤
以為被告有合法資遣事由,遂簽收資遣費支票,嗣發現被告根本無合法解僱事由。
原告遂以意思表示錯誤及被詐欺為由發函撤銷原告前自被告受領系爭資遣費支票之意思表
示,並請被告提供其銀行存款帳號明細以利合法退還資遣費,另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
通知原告已準備好給付勞務,請被告排定飛航服務班表及通知原告依法給付勞務,惟被告
均置之不理。
又兩造間之僱用關係既仍存在,原告並已將準備給付勞務之情事通知被告,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原告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自得分別向被告請求自遭違法解僱日即離職日起至
91年6月30日止,各按原告月平均工資。如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則被告應按原
告之工作年資,以原告離職日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分別給付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予原告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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