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知識+大大您好,本人於6/1進入我的公司服務,主要業務是催收,契約規定適用期是6個月,主管在本人結束適用期之後97年12月告知本人不適任,請本人上班到12/31,並給本人辭呈填寫後交給主管,基於對法令之不了解以及對主管之尊敬,遂交遞辭呈給主管,但是因父親日前身體檢查罹患食道癌,目前手術在家休養,母親為照顧生病的父親也辭去工作在家專心照顧生病的父親,全家基本開銷支出僅靠本人這份收入,至今已10個月,本人任職期間盡心��
勞資協調會議不成立,我可以告公司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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