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公司申請離職招到刁難,狀況如下:我的職業是會計,於3/30提出離職書面申請給部門主管G,她也已同意並收下,預計是4/30正式離職。但在要跟人事E小姐領取交接清冊時,她不願意給我!照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另外,老闆娘也放話說,如果她沒同意我們就敢走,她就要告我們且扣押我們的薪水。問題:(1)照時間算來,我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以符合規定,這樣哪裡有違法嗎?(2)人事E小姐�
[勞資權益]怎麼處理才能離職成功+領到薪資?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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