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及勞保問題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我還在3個月試用期內,由於公司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10月中我就提出11月的離職申請,後來公司說如果我不辦理交接,則該月薪水不給我。公司11/7才有新人來報到交接我的工作,我從11/1到11/18日的薪水卻只有3千多塊,請問這樣合理嗎?還有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扣10元以及工作日誌未交一天扣兩百元、還有一天未上班扣三天薪水,這些規定是合法的嗎?以及如果當初上班前的面試是說好,休假制為周休二日,見紅就休,結果星期六如果被臨時叫去上��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1-12-14
1.現在沒有試用期規定了!!2.你只要預告你要離職日公司就不能強迫你留下,不要*公司!3.該月薪水沒給你要有證據!留起來!4.11/1~11/18薪水3千多元,如果你有9/1~11/1日的薪資單或會款單之類會更好例如9/1~10/1日薪水為18000月休4天=1天69X...那假設18天放三天你也要有1萬多。明顯不合理可以告!5.遲到扣錢日誌未交扣錢還有一天未上班扣薪水三天!!這都違法但你要留證據!!6.沒加班費也要留證據!!7.勞保問題我就不清楚不好意思!!8.可以檢舉該公司9.打卡紀錄可以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