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東南亞工作,公司註冊在桃園市,雖然兩邊的公司名稱不同,但老闆是同一個,兩邊也都有領薪水,台灣領基本薪,其他當地領。來回機票都是公司出,過年回來休完假後回去繼續上班,於2月20向老闆提出離職要求,三月中離職,公司於三月第二週由總經理向我表示:我沒有對他提出書面辭呈,所以等於我沒辭職,必須當日馬上補齊,然後三月底才可以離職,若三月中離職,視同沒有提出離職申請,<如此一來,三月份薪水不會給,回程機票還�
勞資糾紛申訴處處都麻煩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