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委員不算授權公務員 保險員索30 - 職場
By Isla
at 2022-11-21T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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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1.新聞標題
勞資調解委員不算授權公務員 保險員索30萬回扣判無罪
2.網址連結 (過長網址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79100
3.新聞內文
孫姓工程行負責人遭消波塊砸傷,請李姓保險業務員協助與資方談和解,李要求孫男支付
和解金3成當「服務費」,結果最後調解失敗,李為此四處陳情,反而驚動檢調追查,認
為李的勞資調解委員屬「授權公務員」,依準受賄罪將他起訴,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判他無罪。
檢方查出,孫男承攬茄萣情人碼頭工程受傷,前年4月孫自行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不
成,找上在保險公司當業務的李姓男子協助。李男於是和黃姓友人合作,指示孫男辦理勞
資調解,並指定由李男擔任調解委員,黃男則是擔任勞方代理人。
李男、黃男也依據孫男提供單據,計算出可向資方索賠約84萬6668元,李承諾會用調解委
員身分替孫男護航,最後將求償金包裹成100萬元和解金,但要求孫男交出其中3成,作為
他與黃男的「服務費」。
後來勞工局重開勞資調解會議,李男在會議中雖極力為孫男辯護,只不過因和解金額過高
,雙方兩次調解都以失敗告終,孫男拿不到賠償金,李付出心力也拿不到服務費,最後多
次向工程會等多個單位陳情,結果反而引起檢調懷疑。
最後檢調查出,李男在高雄各工地四處發名片,藉著處理勞資糾紛收取服務費,當時搜索
後帶回黃男、李男,李在檢方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10萬交保,黃男當庭認罪,諭知限制
住居,兩人最後被檢方認定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屬於「授權公務員」身分,以刑法「
準受賄罪」將李及黃男起訴。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是由勞資雙方指定,政府主管機關
並不會審核委員能力、資格,因此委員僅是處理私權糾紛,若調解成立,也屬於私人間的
和解契約,並不是實現具公共利益的行政任務。
合議庭認定李男、黃男兩人與公權力行使無關,只是擔任勞資訴訟外和解的角色,兩人不
具刑法「授權公務員」角色,因此不構成刑法準受賄罪,綜合相關事證,判兩人無罪。
4.心得 (至少20字)
民間收回扣涉及的是民事違約和刑事背信的問題
責任都比公務員貪污要小很多
而這個案子中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都是當事人自己選的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要收30%和解金也是被代理一方當事人知道的
這下連違約和背信都沒有了
然後因為資方覺得和解金額過高調解不成立
感覺有點搞笑
勞資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不同之處
1.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調解不用送法院核定,鄉鎮市調解要送法院核定
2.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可以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擔任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不能自選
,但當事人從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拒絕
https://is.gd/vEFRLH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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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委員不算授權公務員 保險員索30萬回扣判無罪
2.網址連結 (過長網址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79100
3.新聞內文
孫姓工程行負責人遭消波塊砸傷,請李姓保險業務員協助與資方談和解,李要求孫男支付
和解金3成當「服務費」,結果最後調解失敗,李為此四處陳情,反而驚動檢調追查,認
為李的勞資調解委員屬「授權公務員」,依準受賄罪將他起訴,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判他無罪。
檢方查出,孫男承攬茄萣情人碼頭工程受傷,前年4月孫自行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不
成,找上在保險公司當業務的李姓男子協助。李男於是和黃姓友人合作,指示孫男辦理勞
資調解,並指定由李男擔任調解委員,黃男則是擔任勞方代理人。
李男、黃男也依據孫男提供單據,計算出可向資方索賠約84萬6668元,李承諾會用調解委
員身分替孫男護航,最後將求償金包裹成100萬元和解金,但要求孫男交出其中3成,作為
他與黃男的「服務費」。
後來勞工局重開勞資調解會議,李男在會議中雖極力為孫男辯護,只不過因和解金額過高
,雙方兩次調解都以失敗告終,孫男拿不到賠償金,李付出心力也拿不到服務費,最後多
次向工程會等多個單位陳情,結果反而引起檢調懷疑。
最後檢調查出,李男在高雄各工地四處發名片,藉著處理勞資糾紛收取服務費,當時搜索
後帶回黃男、李男,李在檢方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10萬交保,黃男當庭認罪,諭知限制
住居,兩人最後被檢方認定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屬於「授權公務員」身分,以刑法「
準受賄罪」將李及黃男起訴。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是由勞資雙方指定,政府主管機關
並不會審核委員能力、資格,因此委員僅是處理私權糾紛,若調解成立,也屬於私人間的
和解契約,並不是實現具公共利益的行政任務。
合議庭認定李男、黃男兩人與公權力行使無關,只是擔任勞資訴訟外和解的角色,兩人不
具刑法「授權公務員」角色,因此不構成刑法準受賄罪,綜合相關事證,判兩人無罪。
4.心得 (至少20字)
民間收回扣涉及的是民事違約和刑事背信的問題
責任都比公務員貪污要小很多
而這個案子中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都是當事人自己選的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要收30%和解金也是被代理一方當事人知道的
這下連違約和背信都沒有了
然後因為資方覺得和解金額過高調解不成立
感覺有點搞笑
勞資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不同之處
1.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調解不用送法院核定,鄉鎮市調解要送法院核定
2.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可以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擔任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不能自選
,但當事人從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拒絕
https://is.gd/vEFRLH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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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22-11-25T21:13
at 2022-11-25T21:13
By Xanthe
at 2022-11-21T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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