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的疑惑 - 職場

Table of Contents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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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規章/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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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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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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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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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個網頁/勞退新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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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退休金專戶
: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
: 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
: 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
: 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
: 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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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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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繳15年以上可以請領月退是確定的,問題是能不能一次領回?一個寫"得",
: 一個寫"應",實在搞不懂,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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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2-05-03
法律上的 得 跟 應 不是這樣隨他解釋的啊 照他的意思
法條一開始就寫應了
^應該
Isla avatarIsla2012-05-05
這邊的得是指可以...而不是應該...改應才奇怪吧= =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2-05-09
那就應該讓人選,不然他的例外是什麼情況才能出現
Puput avatarPuput2012-05-09
因為他法條寫 得 但是自己又說 符合條件只能月退 那叫 應
Eden avatarEden2012-05-11
得 可以發ㄉㄟˇ 和ㄉㄜˊ...兩個不一樣XD~
怎嚜說都可以
Mary avatarMary2012-05-16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最終還是官員說了算,抗議無效
Sarah avatarSarah2012-05-21
「行政函釋」未必是對的,況且逾越母法,限制權利使用。
Puput avatarPuput2012-05-21
只是沒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給付之訴)。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2-05-25
「行政函釋」後來被撤銷者,亦屬常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2-05-26
母法規定符合要件者,「可以選擇」月退金或一次金,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2-05-30
硬逼人民選擇「月退金」,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