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負擔 - 考試
By Michael
at 2016-01-04T13:11
at 2016-01-04T13: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呃,我是作者本人,
這個問題我在解題書上會這樣寫,
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決議當中,
認為民法第373條所稱的利益,
係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而言,
而不包括土地被徵收的徵收補償費,
所以買受人不得依本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因此按照這個脈絡,我認為民法第373條的危險,
也應該僅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而不包括被徵收的危險,
認為在這種情形下,並沒有民法第373條的適用,
所以買受人可以依民法第266條的規定拒絕給付價金,
當然,也可以選擇給付價金之後,
再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不過,如果認為民法第373條的危險,
有包括被徵收致給付不能的危險,
那就應該優先適用民法第373條的規定,
此時買受人將無法拒絕給付價金,
只能乖乖付錢然後再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因此,爭點在於說到底被徵收的危險應該由誰負擔?
按照81年19次決議的說法,既然被徵收的利益可以由出賣人享受,
那照這個邏輯被徵收的危險應該也要由出賣人負擔,所以解題書才會這樣寫,
但如果認為應該要由買受人承擔土地被徵收的危險,
那就是用民法第373條來處理這個問題(如第二段)。
這個部分會於改版的時候再加強說明,造成困擾很不好意思,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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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呃,我是作者本人,
這個問題我在解題書上會這樣寫,
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81年第19次決議當中,
認為民法第373條所稱的利益,
係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而言,
而不包括土地被徵收的徵收補償費,
所以買受人不得依本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因此按照這個脈絡,我認為民法第373條的危險,
也應該僅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而不包括被徵收的危險,
認為在這種情形下,並沒有民法第373條的適用,
所以買受人可以依民法第266條的規定拒絕給付價金,
當然,也可以選擇給付價金之後,
再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不過,如果認為民法第373條的危險,
有包括被徵收致給付不能的危險,
那就應該優先適用民法第373條的規定,
此時買受人將無法拒絕給付價金,
只能乖乖付錢然後再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向出賣人請求徵收補償費。
因此,爭點在於說到底被徵收的危險應該由誰負擔?
按照81年19次決議的說法,既然被徵收的利益可以由出賣人享受,
那照這個邏輯被徵收的危險應該也要由出賣人負擔,所以解題書才會這樣寫,
但如果認為應該要由買受人承擔土地被徵收的危險,
那就是用民法第373條來處理這個問題(如第二段)。
這個部分會於改版的時候再加強說明,造成困擾很不好意思,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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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6-01-07T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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