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 考試
By Irma
at 2019-06-14T06:51
at 2019-06-14T06: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 人未遂?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 的討論。
: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 以上是我的理解!
: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事先決議把?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剛好在前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構成要件說(前置說的,依照工具理論還有,此時的甲如同工具,原本有罪責能力的甲,為間接正犯的概念,為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仍然成立殺人未遂。
------------------------
但如果只是在一般情況下,題目設定假如甲和乙互為仇人,某天 甲喝醉酩酊走在路上,剛好路上遇到長得像乙的A,卻「臨時興起犯意」,然後誤A為乙而殺之,是不是就是採一般的客體發生誤認情況,為等價之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A成立271殺人既遂罪。
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因為殺人之意圖與行為實施,對A身上已充分評價了,所以對乙不需再次評價。
----------
區分題目的標準,其實是在「事先決議」和「臨時起意」吧?
如果是「事先決議」,發生客體誤認,採前置說方法寫,屬於「因果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寫,成立276條過失致死」。
如果只是「臨時起意」,發生客體誤認,採「一般客體錯誤寫,成立271條殺人既遂」。
如果還不是這樣區分,我希望有大大能再更詳細區分,這類題目的意境和敘述,真的很怕遇到這種題目,這種類似題很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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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7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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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 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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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 的討論。
: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 以上是我的理解!
: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事先決議把?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剛好在前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構成要件說(前置說的,依照工具理論還有,此時的甲如同工具,原本有罪責能力的甲,為間接正犯的概念,為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仍然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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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只是在一般情況下,題目設定假如甲和乙互為仇人,某天 甲喝醉酩酊走在路上,剛好路上遇到長得像乙的A,卻「臨時興起犯意」,然後誤A為乙而殺之,是不是就是採一般的客體發生誤認情況,為等價之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A成立271殺人既遂罪。
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因為殺人之意圖與行為實施,對A身上已充分評價了,所以對乙不需再次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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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題目的標準,其實是在「事先決議」和「臨時起意」吧?
如果是「事先決議」,發生客體誤認,採前置說方法寫,屬於「因果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寫,成立276條過失致死」。
如果只是「臨時起意」,發生客體誤認,採「一般客體錯誤寫,成立271條殺人既遂」。
如果還不是這樣區分,我希望有大大能再更詳細區分,這類題目的意境和敘述,真的很怕遇到這種題目,這種類似題很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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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9-06-15T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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