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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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63條傳統爭點-參加人與他造當事人間是否亦有參加效力

依民訴63規定,參加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連帶債務人),不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不當。假
設前訴訟之他造當事人甲(債權人)另於後訴訟就同一訴訟標的(連帶債務)起訴前訴訟
參加人丙(連帶債務人)返還借款,丙不是不得主張前訴訟裁判不當,丙與他造當事人甲
不就自有參加效?

不懂上開傳統爭點的“爭點”在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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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2-09-05
條文文義是限縮在後訴訟的當事人要限於參加人及被輔助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9-05
的當事人 所以沒有對造對參加人提起訴訟沒有使用參加
Gary avatarGary2022-09-05
另外,連帶債務的訴訟也不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Enid avatarEnid2022-09-05
條文文義沒有對造是沒錯,但上面甲對丙提告,丙不能主
張甲對連帶債務人丙的連帶債務不存在,結論不也是參加
效?
Madame avatarMadame2022-09-05
你的觀念整坨糊在一起 不知從何解釋
Elma avatarElma2022-09-05
你的觀念整坨糊在一起 不知從何解釋
但簡單來講 你的案例中連帶債務人跟對造的問題是民
法275性質的爭議 跟參加效無關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2-09-05
禁止矛盾既判力爭點效反射效參加效都有可能發生類似
現象 你不能逆推回去說有禁止矛盾就=有參加效啊
Oscar avatarOscar2022-09-05
連帶債務人之一的前訴訟參加人丙於後訴訟不能主張前訴
訟裁判不當=》這不是參加效嗎?並沒有主張禁止矛盾啊
Wallis avatarWallis2022-09-06
你說的那個情形是因為民法275 不是參加效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2-09-06
你不要忽略文義啦文義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
能主張本訴訟裁判不當,但很明顯的你舉的後訴訟就不是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呀 法條要整個一起看 不
能只看一部分 當然你認為要擴張當然有其理由 但這部
分就是在討論要不要參加效擴張的問題
David avatarDavid2022-09-06
d大好像突破盲腸了,先訴訟被告是連帶保證人乙,後訴訟
被告是丙,雖然乙丙是同一借款,先訴訟判定甲之債權存
在,但後訴訟是甲請求丙償還,與前訴訟之判決乙還錢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