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檢事官書記官訴訟法猜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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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1-07-19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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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很多很繁雜又基本條文,如果這些

沒有搞得很熟,有時下筆時,一錯全部後面都跟著錯,另外這類的條文,檢事

官、監獄官、書記官、法警,很喜歡考,以下小的先就刑事訴訟法列出有哪些

與設計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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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的絕對不起訴部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口訣:決完赦廢乃審死罰除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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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訴判決部分: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口訣:決完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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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受理判決部分: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口訣:程重乃再王審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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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以及協商程序的分辨

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

口訣:死無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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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口訣: 緩罰勞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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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口訣:死無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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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告訴類型部分: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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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需要言詞辯論的種類部分:
第 307 條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 455-4 條
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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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得一造辯論判決的種類部分: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
決。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32 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
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 371 條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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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第三審上訴部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口訣:三竊侵詐背恐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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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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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傳聞法則的例外:
第 159 條 第2項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 159-5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

第 206 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性侵害防治法

犯罪組織條例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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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絕證言權的部份: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1-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
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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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體法的告訴乃論於訴訟法可以撤回告訴以及提自訴所需的判斷: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14 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 324 條 第2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63 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須告訴乃論。

口訣:還沒想到

...............................................................................
十三.實務見解的證據排除法則法條:
第 100-1 條 第2項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 131 條 第4項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第 158-2 條 第1項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第 158-2 條 第2項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416 條 第2項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口訣:還沒想到

...............................................................................
十四.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
被告、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外加學說"共同被告之自白"一共六種

口訣:被證鑑文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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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1-07-20T04:15
推你一個 真好記 後面三個的口訣只要背 還沒想到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1-07-20T06:24
推分享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7-22T04:29
八、376的罪名:三竊侵詐背恐贓。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1-07-25T16:47
九、不經言詞辯論:形二三非再簡商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1-07-26T17:35
我也是這樣背耶 三七仔:三妾侵詐背恐髒(背會髒掉)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1-07-28T00:27
379和告訴權人真的很難背= =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1-07-31T14:19
推comeoo大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1-08-04T14:06
379 不合前審 禁止管轄訴訟 被告辯護 檢察官停止調查
陳述請求 不參與沒理由... 我是這樣背的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1-08-08T21:45
原PO一直有在新增分享,推一個!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1-08-11T22:05
八."不"得第三審上訴部分

司律公司法猜題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1-07-18T20:15
我參考比較台政大法研所與歷屆司律考古題的心得: 覺得公司法有5個基本常識的重點很重要,但卻很複雜,萬一考試沒弄清楚, 通常後面的就不用寫了,寫太多也是分數很低,個人覺得分別為是: 一.少數股東權 二.股東會普通與特別決議的種類 三.董事會普通與特別決議種類 四.相關員工股權認購事項 五.股東收買請求權 以 ...

100年三等海巡行政上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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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1-06-22T09:51
今年有幸錄取三等海巡行政,小弟在這版受惠良多,現在終於有機會可以回饋一下了! 應試背景 會來考海巡行政特考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曾經在海巡署服過役的關係,而我大學唸的是臺 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很早就立下了目標就是要考取公務人員。去年三月在受士官訓的時 候開始接觸到了海巡特考這些專業科目,任課教官也鼓勵我們參加 ...

100年關務特考三等藥事上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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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1-06-03T22:11
書都在考上時送給朋友,想要台大共筆的也許可以到台大藥局問問(?) (這只是建議:)答案如果和課本寫的相去不遠,沒有不給分的道理。 我的母校在北醫,在校成績中等。去年大學畢業後,跟家人商量延後一段時間就業。一方 面是打算要到日本留學,一方面也是自感基礎薄弱無法當好藥師的角色,因此這半年多就 是在家複習。參加關 ...

100年關務四等 機械上榜&體檢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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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1-06-03T19:46
我算是吊車尾的 看看就好XD 第一天考完力學就覺得應該是明年再來了 能上榜真的很意外 at_atandgt; 學歷:本科系 西子灣大學畢業 經歷:竹科某中小傳產 加工製程助理工程師 做一年半後離職 回台中某家中小企業任職 因內部派系+金融海嘯 沒多久被火掉後 就踏入以前從來沒 ...

公務員或司律考試 試卷中 正確法條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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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ndice
at 2011-06-03T14:28
這個很久以前 上課時 許宗力老師有講過 法條正確寫法 不過後來有些學者寫文章 也沒有注意小細節 補習班老師也是沒精確寫法 但是許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依然很強調精確寫法或唸法... 例如 在一般國考中 像在刑事訴訟法 要引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時 如果正確寫法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