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刑事法 - 考試
By Catherine
at 2015-10-20T15:27
at 2015-10-20T15:27
Table of Contents
: 借討論一下第二題
: 因為這題才配30分,我就沒認真寫
: (要不然會寫不完0rz)
: 也就是「連病人也搞不清楚的殺人醫生」
: 這題最沒疑問的是幕後的主任醫生
: 毫無疑問的是間接正犯
: 你要怎麼論述就要靠你的功力
: 要不要掉書袋也是看你(負責原則啦、正犯後正犯啦blabla…)
: 然後還有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不影響他的故意
那我來貢獻小魯獨創的見解,拋磚引玉
醫生建議與指示兩個行為都該當殺人行為的間接正犯
理由:甲利用他人的過失與故意行為,兩個行為分開
都不足以致死,但同時作用在A身上,是累積的因果
關係,應例外認為前後行為均有因果關係,
就整個過程甲居於犯罪支配地位。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其故意,甲違法且有責。
二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論一殺人罪即可。
: 比較有趣的是主治醫生跟護士
: 主治醫生信賴幕後的主任的「指示」能不能用信賴原則?(有擬答說可以)
: 我個人是覺得不行,身為主治醫生應該仍有檢核處方籤的注意義務
: 護士的應該是從結果加重(傷害致死)來思考
: 護士對傷害部分有故意並無問題
: 有問題的是,護士對加重結果(死亡結果)有無預見可能(實務採客觀預見可能說;學說
有
: 採主觀預見可能說)
: 本題護士有沒有可能想的到病人會因他下毒而死?在主觀上我覺得應該是預見不能的;
客
: 觀上或許還有凹成可能的機會
: 至於因果關係我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了
: 感覺像累積因果關係,但他們的型態都是過失,感覺上好像沒差
: 就像車禍雙方駕駛與有過失,造成後座乘客死亡,雙方駕駛當然都構成過失致死
: 以上個人的小小見解
乙醫生論業務過失傷害。
理由:劑量不致死,違反注意義務有過失
護士討論傷害罪
客觀上護士只有多加一半的劑量,不足致死。
另一半是依乙醫生指示。具有傷害故意。
護士也涉及背信。
: 我覺得相較於民訴跟商法,刑法老師仁慈多了0rz
我覺得他們都一樣狠啊啊啊啊啊。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Elizabeth
at 2015-10-23T23:49
at 2015-10-23T23:49
By Elizabeth
at 2015-10-24T17:26
at 2015-10-24T17:26
By Agnes
at 2015-10-27T20:15
at 2015-10-27T20:15
Related Posts
刑訴-違法搜索扣押的證據能力
By Irma
at 2015-10-20T14:29
at 2015-10-20T14:29
關於中會股權淨值算法
By Vanessa
at 2015-10-20T14:24
at 2015-10-20T14:24
分析化學一問
By Hedy
at 2015-10-20T14:18
at 2015-10-20T14:18
司法官刑事法
By Ina
at 2015-10-20T14:04
at 2015-10-20T14:04
轉賣105年度後醫視訊課程_台北三元
By Jacob
at 2015-10-20T13:24
at 2015-10-20T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