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乙兩人與年僅13歲之丙共同商議至A宅行竊,並由甲、乙兩人進入A宅行竊,
丙在外把風,經竊得珠寶一批後央請丁代為銷贓。惟丁取得贓款後卻據為己有,不肯返
還。試論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問題1:丁據為己有之行為是否成立侵占罪?
這是我的答案:
1.依刑法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侵佔自已持有他人之物者。
2.依持有關係之要求,最高法院52年上字第1418號判例,「
以侵佔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持有中者為限」。
3.本題中,客觀上丁將贓款所得,雖屬易持有為所有,但持有之物非
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4. 丁不成立本罪。
ps(小弟卡在法律或契約上的認定,偷之物是否屬之)。
問題2:丁花盡贓款之行為是否成立背信罪?
小弟刑法學習年齡才2個月,目前甲、乙、丙的部分都已解出,丁的部分則是想不通。
能否麻煩大大們給小弟一點指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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