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錄取通知書上寫
"報到時將另簽立為期兩年的「久任服務同意書」,
規範久任服務之獎金以及違約賠償相關事項。"
當初面試主管是有提到 公司培養員工 希望能留兩年
如果滿兩年會有一筆獎金 沒做滿就沒有
但看到這句話說有"違約賠償相關事項"
不知道這種合約是正常的嗎? 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我知道通常會有保密條款之類的
沒做滿2年沒獎金 我是沒意見 真的不適合好聚好散對雙方都好
但看到錄取通知書後心裡有點不安 ~"~
明天想打給人資問看看細節
會不會給對方一種還沒進去就想要不做滿兩年落跑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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