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質合重 vs 所知所犯法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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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2人為共謀共同正犯,計畫殺A,並決定由乙去實行

乙於等待A出現期間,A突然先攻擊乙,此時乙出於傷害之意

刺傷A,致A失血過多死亡。


有見解認為,利用殺人與傷害具有同質合重關係,既然A死亡

那就論甲構成 271 I 。

那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1.共同正犯採行為共同說之下,一部著手全部著手。

2.那本於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乙著手的是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

3.就甲的認知上,認為乙所犯為殺人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但實際上乙所犯為277 II (只是乙這裡可以主張23不成罪,略)

4.依照所知所犯法理,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應該甲要論的是277 II 吧?

5.同質合重運用在類似這種題目的間接正犯時,跟使用所知所犯的結論會是一樣的

,取期輕者論之。

6.難道說"所知所犯法理"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同樣是犯罪支配理論下,一個是意思支配,一個是功能支配,反而後者不能用?

7.還是說"同質合重"與"所知所犯"是不同的東西,導致後者不能用在共同正犯?

麻煩各位前輩解惑一下,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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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1-17
有朋友認為,因為行為人不同而不能用所知所犯。但我覺得
Yedda avatarYedda2013-01-22
既然採行為共同說,那應該不會在刻意區分行為人同不同人吧?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1-25
所知所犯就是根劇同質重合所導出來的~~
Doris avatarDoris2013-01-26
此題我覺得不需用到那些法理~~依交互歸責原則~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1-30
乙著手就等於甲著手~~乙並未著手殺人~故甲也人不會成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1-31
立殺人罪~乙著手傷害那甲也成立傷害~但致死部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2-02
甲有預見可能性時~也會成立傷害致死。
Irma avatarIrma2013-02-07
至於甲的殺人變傷害(應該就是犯意的同質重合)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2-09
這邊 我一直讀不懂~
Yedda avatarYedda2013-02-12
周昉:我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