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凌與周董的行政法問題請教!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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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問題都是讀周董、周凌寫的「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時遇到的疑問
想請教板上行政法的高手們!

問題一:如屬重複處分,訴願期間仍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
(但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21)

前面重複處分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這很簡單易懂

但我有疑問的是括號裡面的「但是部分」

為什麼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我的想法是,重複處分係指再重申一次先前的行政處分意旨
應該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為什麼可以可以獨立算起法律救濟期間?


附註: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129條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
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問題二:

題目:行政處分相對人如對附款之添加,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
學說上有何不同之見解?(97年政大)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48)

處分相對人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按書上解答有兩說
第一種是傳統通說,這部分沒疑問,跳過!
第二種是陳敏在行政法通論上的看法,我有疑問的就是這部分!

該段內容如下:
在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民得僅就附款
提起撤銷訴訟並無疑問。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行政機關應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這段內容我的理解是,原則上,對行政處分之附款皆採撤銷訴訟
但在裁量處分上有例外,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故而在羈束處分上之附款當然採撤銷訴訟,蓋因無裁量之餘地!
撤銷訴訟如果經法院判決成立,認定該撤銷,行政機關當然須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我有疑問的是
1.「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這是什麼意思?
2. 「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這是什麼意思看不懂
為什麼羈束處分會因為除去附款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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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5-05-28
1.129條即128條有理由,撤銷、變更或廢止原處分的話,
已經屬於128條的程序重新進行,是第二次裁決已經不是重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5-31
重複處分了。
第二次裁決已經是另一個行政處分當然重新起算救濟期間
Una avatarUna2015-06-04
2.羈束處分請參考行程法93條1項,既為羈束處分,則行政
Olive avatarOlive2015-06-07
機關無裁量權即有做成行政處分之義務。但若因93條1項後
Susan avatarSusan2015-06-09
段,附款內容為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處分履行者,如不為附
款就作成行政處分,就有可能違法,以上。
Mary avatarMary2015-06-11
1.那是針對129後段"否准重開處分",吳庚書上的見解。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6-11
另有學者主張就是否准程序上請求的處分,非重覆處分。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6-14
似乎後者較可採。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5-06-18
結論都是可以救濟,也沒啥區分必要。
Rachel avatarRachel2015-06-20
2.我的理解是,該說認對羈束處分要用撤銷訴訟。"如"依法
Faithe avatarFaithe2015-06-25
應作A1處分+B附款, 機關卻誤為A2+C附款,則有義務除去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06-25
C。 A2應該撤銷變更為A1,並為合法的B附款。
Harry avatarHarry2015-06-28
感謝樓上兩位高手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