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問題都是讀周董、周凌寫的「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時遇到的疑問
想請教板上行政法的高手們!
問題一:如屬重複處分,訴願期間仍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
(但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21)
前面重複處分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這很簡單易懂
但我有疑問的是括號裡面的「但是部分」
為什麼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我的想法是,重複處分係指再重申一次先前的行政處分意旨
應該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為什麼可以可以獨立算起法律救濟期間?
附註: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129條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
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
問題二:
題目:行政處分相對人如對附款之添加,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
學說上有何不同之見解?(97年政大)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48)
處分相對人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按書上解答有兩說
第一種是傳統通說,這部分沒疑問,跳過!
第二種是陳敏在行政法通論上的看法,我有疑問的就是這部分!
該段內容如下:
在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民得僅就附款
提起撤銷訴訟並無疑問。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行政機關應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這段內容我的理解是,原則上,對行政處分之附款皆採撤銷訴訟
但在裁量處分上有例外,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故而在羈束處分上之附款當然採撤銷訴訟,蓋因無裁量之餘地!
撤銷訴訟如果經法院判決成立,認定該撤銷,行政機關當然須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我有疑問的是
1.「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這是什麼意思?
2. 「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這是什麼意思看不懂
為什麼羈束處分會因為除去附款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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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板上行政法的高手們!
問題一:如屬重複處分,訴願期間仍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
(但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21)
前面重複處分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這很簡單易懂
但我有疑問的是括號裡面的「但是部分」
為什麼在行政程序法第129之例外情形,則重複處分可獨立起算法律救濟期間?
我的想法是,重複處分係指再重申一次先前的行政處分意旨
應該訴願期間自先前原處分生效起算,為什麼可以可以獨立算起法律救濟期間?
附註: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129條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
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
問題二:
題目:行政處分相對人如對附款之添加,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
學說上有何不同之見解?(97年政大)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48)
處分相對人應如何請求法律救濟,按書上解答有兩說
第一種是傳統通說,這部分沒疑問,跳過!
第二種是陳敏在行政法通論上的看法,我有疑問的就是這部分!
該段內容如下:
在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人民得僅就附款
提起撤銷訴訟並無疑問。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行政機關應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這段內容我的理解是,原則上,對行政處分之附款皆採撤銷訴訟
但在裁量處分上有例外,應採課予義務訴訟。
故而在羈束處分上之附款當然採撤銷訴訟,蓋因無裁量之餘地!
撤銷訴訟如果經法院判決成立,認定該撤銷,行政機關當然須配合
附款之撤銷,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另為合法之附款。
我有疑問的是
1.「行政機關如有作成除去附款後行政處分之義務」這是什麼意思?
2. 「此際,行政處分如因除去附款而違法」?這是什麼意思看不懂
為什麼羈束處分會因為除去附款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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