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違反男女平等法律 - 工作
By Eden
at 2012-11-05T00:00
at 2012-1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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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律課 老師說要寫報告 主題哪些違反了法律平等
違反哪一條
舉例:
理由:
我又不是法律系 不知道改怎半
已更新項目:
呃!!!! 我只是要舉例:例子 不用太多
理由為什麼
違反哪一條 這樣就好 不用太多 重點到就好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違反了男女平等
違反哪一條
舉例:
理由:
我又不是法律系 不知道改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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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什麼
違反哪一條 這樣就好 不用太多 重點到就好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違反了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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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2-11-05T16:22
at 2012-11-05T16:22
2012-11-05 21:57:02 補充:
大法官會議聲請書
聲請人 趙毅倫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及第8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茲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
壹、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可否直接引用「憲法」,做為行政之法源依據?
二、教育部學生軍訓處以「公務員陞遷法」(附件1)中『資績分』總分為晉升排序依據時,可否以「性別」做區隔,違反「性別平等法」(涉及憲法之『平等權』) ?
三、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可否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福利國政策」混為一談?
2012-11-05 21:57:25 補充:
四、以上所產生憲法之「平等權」、「法律保留」、「信賴保護」、「比例原則」等疑義。而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裁定、高等法院97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判決,認為並無損聲請人之法益,故提出聲請解釋。
貳、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或經過及涉及憲法條文:
一、 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9日投書「自由時報」(附件2) ,認為教育部不應違反憲法第7條,在晉升時,將男教官與女教官分開來比分序晉升,有違法律上「立足點」之「真平等」。
2012-11-05 21:57:50 補充:
二、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表示: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為法源依據;但聲請人質疑為何同法條第11項及第12項要保障原住民之權益,為何軍訓處沒有將原住民血統之教官亦做單獨區分晉升?如此有違「一致性」 !
三、 軍訓處隨即改口:因為女教官沒有「部隊」資歷,所以須要單獨做晉升評比;但是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 第9條 : 『國防部及所屬軍隊、機關、學校,都稱為部隊』(軍訓教官仍屬國防部,只是介派到校園服務,所以,只要是穿軍服的,都算是 「部隊」資歷)。
四、 軍訓處又改口說:因為女教官沒有主官(管)資歷,「 資績分」的『經歷欄』分數較低,所以須要單獨做晉升評比;
2012-11-05 21:58:21 補充:
可是依據各國國防政策(參考沈明室上校所著之《女性與軍
隊》一書):不將女性派往第一線的攻擊戰鬥部隊,擔任排
長、連長、營長,舉世皆然 !
況且,男教官中的某些官科(如空軍的飛行員、海軍的聲納官、理工學院的保修官、國防管理學院的軍法官)一直要到中校官階才有隊長、組長、艦長、科長等主官(管)可以當,但也不見軍訓處將「後勤官科」的軍訓教官單獨評比。
五、 軍訓處於是再改口: 說因為女教官晉升中校的年齡,平均比男教官晚2年,所以要單獨評比晉升。
2012-11-05 21:59:33 補充:
可是,以往各軍校正期生,一畢業就是掛中尉,而女官班是大學畢業再受訓半年才以少尉掛階,在升上尉官階時年齡就差了一年半(況且,女官在30歲以前都可以報考,許多人並不是應屆就考上;以聲請人政戰學校同年班傅00教官為例:傅員少校已停年屆滿,其姐傅0燕才升少校,所以,這種說法也經不起實證的考驗) 。
六、 依據93年7月16日「軍訓通訊」第4版『人事業務檢討與策進』中晉任作業(一)指出:每年少校晉升中校候晉比例為15 %(附件3)。 也就是說,依照公正、公平、公開的排序,每一名少校在7-8年就可以晉升中校,只要軍訓處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行政,不會有任何人無法晉升到中校;即使在校園中默默耕耘,也可以靠自
2012-11-05 22:03:11 補充:
自己努力,成為高階軍官。
七、但是,現今,在正常「資績分」分數排名後,為了讓低分的女教官擠入晉升名單中(為了符合全體晉升人數中25 %是女性),軍訓處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硬是將正常排序的男教官,踢出原晉升名單之外 !
這些高分落選的男教官,加上下一批硬要擠入的低分女教
官,又使以後年度正常排序的男教官「中箭落馬」 ;此舉,
明顯是性別歧視 ! 有違「法治國」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
施行。男教官基於「防禦權功能」,在軍訓處另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的情況下,聲請人以合法的釋憲方式,固當在此理
性請求自身「基本權」 之保障!
2012-11-05 22:03:47 補充:
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及見解:
一、聲請理由:
(一)關於程序部分:
依據王大法官澤鑑所著《民法概要》指出:「憲法上基本權(憲
法第7條以下,閱讀之!),不僅是一種對抗國家的權利, 更是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乃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職權時所應遵循的客觀規範,以保障人民免於遭受公權力或其他人(即第三人)不法侵害。」(附件4)
同頁並指出:「民法第一條所謂法律,不包括憲法在內。」故為實現「性別平等」,立法院早在民國91年即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改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在明知不能直接引用憲法的情況下,又未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2012-11-05 22:04:09 補充:
而高等法院亦明知不可直接在法院審判時引用憲法,故在本案判決書中第3頁指出:「上訴人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提起本訴,惟查,本規定係規範立法機關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但,對被告直接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答辯, 卻毫無駁斥,有違「公正程序」(即:未使當事人在程序上享有實質之平等,也未平衡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以落實公正程序之要求!)
(二)關於實體部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明載:雇主對受僱者(同法第2條包括軍職人員),不得在陞遷時,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012-11-05 22:04:26 補充:
各級法院在審理時,均未對此表達是否違法之意見?而且聲請人在96年10月22日所提民事補充狀(附件5),明確以數據分析:女教官與後勤官科的男教官在「主官(管) 」經歷無差(也在其他考績、獎點方面無差); 軍訓處以此為由,使女教官比戰鬥官科男教官早昇1年、比後勤官科男教官早昇2年,甚至因此使聲請人因此無法晉升中校而退伍,實侵害相關人之工作權!
二、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及見解:
(一)林明鏘教授在〈男女平等與差別待遇〉一文中(附件6)指
出:
2012-11-05 22:04:43 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認為,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使能差別立法。
而軍訓處在違反「法律保留」及「依法行政」的情況下,用「
性別」區隔,做為晉升之依據,明顯是性別歧視!
(二)從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軍訓處
都無權責做如此晉升方式的改變;而一次又一次的改口, 只不過自以為是的「人治遠甚於法治的滔滔大辯」(黃茂榮著,《法律哲理與制度─基礎法學》,元照出版社,2006年1月版, p374)
2012-11-05 22:04:50 補充:
故為「憲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法
律見解具有憲法解釋上原則重要性」聲請
鈞院解釋,以期獲得救濟,實感德便!
謹 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公鑒
2012-11-05 22:05:31 補充:
事實很明確....但法官亂判.
大法官也不理.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By Gilbert
at 2012-11-09T12:34
at 2012-11-09T12:34
一般條件(外貌中等ˋ身材一般)男士大約8年才會結婚,
女士大約5年,永遠都是外型優的吃香.試問你的青春就這麼不值錢?
何不集中火力1~2年好好覓得佳偶,過另一段人生.
太晚當爸爸媽媽,除了體力吃緊,也容易會有代溝問題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更多搜尋 李姐
By Donna
at 2012-11-07T12:50
at 2012-11-07T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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