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詳細說明 - 工作
By Delia
at 2009-01-18T00:00
at 2009-01-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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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
是否可以將上述三項,幫我詳細說明
Update:
是否可以針對(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之規定詳細說明
是否可以將上述三項,幫我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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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針對(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之規定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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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09-01-20T02:55
at 2009-01-20T02:55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一)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
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二)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有工作所得者依實際工作所得核算。
2、薪資未達最低薪資或查無薪資所得,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以下列核算。
一.男性:23.841元
二.女性:23.240元
三.家管:17.280元(戶內有六歲以下幼兒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者。
3、薪資所得以0元核定者。
一.16歲以下65歲以上屬無工作能力
二.25歲以下仍就學者檢附有當年度註冊章的學生證影本
三.身心障礙無工作所得者
(1)輕度肢障:11520元 (2)輕度顏面傷殘:17280元
(3) 輕度顏面傷殘併輕度肢障:11520元 (4)其於輕度以上者: 0元
四.罹患重傷病需診斷書證明應註明不能或不宜工作
五.獨自照顧身障重病者兩者關係需經法院裁定有監護權
六.獨自扶養六歲以下直系血親,需經法院裁定有監護權
七.懷孕六個月以上分娩後兩個月內,需檢附媽媽手冊或出生證名
八.受禁治產宣告,戶籍謄本會註明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核基準
98年為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核基準如下
地區/補助基準
台灣省
98年最低生活費
9,660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425),補助保費70%
<14,490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137),補助保費55%
14,490
∫
19,320(不含)
臺灣省98年最低生活費9,660元
2009-01-19 12:32:47 補充:
參考社會救助法裡面就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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