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之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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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某乙為週轉資金,未經通知將該土地轉售某丙,且
辦竣移轉登記,至某甲喪失購地良機。請問,某甲得否主張自己權利,得理由為何?



我看高點的解析說
甲得依據土地法104條向法院訴請契約無效,塗銷之登記。

但民法不是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取得為物權變動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司法院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
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這樣兩條不是矛盾嗎?

想請問最好應該如何從什麼方向下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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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3-05-15
我想應該是從民法422-1下手會比較好,債權關係物權化後,
Isla avatarIsla2013-05-18
應該就不會產生後續善意取得的問題。(一點淺見)
Yuri avatarYuri2013-05-21
民法426-1和土地法104,土地法多了地上權與典權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5-23
土地法是特別法~特別法有優先性 另外~你覺得有構成善意嗎
Dinah avatarDinah2013-05-27
其實善不善意 都會被撤銷 土登等規則下面那篇十分清楚
Delia avatarDelia2013-05-28
除非某甲地租了 不過還沒開始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