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期間的計算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一下在途期間計算的問題

假設 A 當事人住台北市

B 是 A 的送達代收人在花蓮市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花蓮市的B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送達代收人花蓮市算呢?



假設 C 當事人住台北市

D 是 C 的訴訟代理人,在桃園市,沒送達代收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桃園市的C

請問在途期間是以當事人台北市算,還是訴訟代理人的桃園市算呢?


謝謝各位指導,如有違規請指教!

--

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7-03-10
民訴162條再看一次,在途期間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不在法院
所在地住居
Mason avatarMason2017-03-14
如果你寄ab ,則以a計算。如果只寄b以b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