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小弟自修 不動產經紀人。看法規 土地法&土地稅法有點矛盾不懂
土地法169條規定:地價稅 是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土地稅法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請問這兩條有矛盾嗎?? 還是該怎麼解釋?
另外
土地法87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地價20%者,視為空地
土地稅法11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10%者,視為空地
請問這兩條也有矛盾嗎? 還是我不懂呢?
懇請各位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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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修 不動產經紀人。看法規 土地法&土地稅法有點矛盾不懂
土地法169條規定:地價稅 是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土地稅法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請問這兩條有矛盾嗎?? 還是該怎麼解釋?
另外
土地法87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地價20%者,視為空地
土地稅法11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10%者,視為空地
請問這兩條也有矛盾嗎? 還是我不懂呢?
懇請各位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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