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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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意思是?

附上法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下面不相關的先予刪除)


我的想法是這樣

因第一任停職的人,依法參選又選上後(也就是第二任)等於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響

除非又出現第78條第1項中的狀況才會停職


不曉得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請教各位大大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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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14-06-27
我記得是原po想的這樣
所以此項有引來批評
Isla avatarIsla2014-06-27
我記得劉秀老師有說:因為又獲得民意的肯定 (選民不在乎)
Eden avatarEden2014-06-29
所以跟原PO說的差不多意思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7-02
被78停職,還沒判決確定,他還可以上訴,又再選上時,除
非犯了78條裡跟之前停職原因不同的事,才會再次用78條第
一項。如果是同一案件,可能上訴後無罪、或不上訴也可能
會變成79條的判決確定而直接變解職喔!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7-02
被停職了,沒有犯新的錯,你選得上算你行,就讓你做,但
是如果又做其他壞事,照樣停你職,或是之前那件事確定後
,連停職都跳過,直接解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