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 考試
By Bennie
at 2014-06-25T22:36
at 2014-06-25T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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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意思是?
附上法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下面不相關的先予刪除)
我的想法是這樣
因第一任停職的人,依法參選又選上後(也就是第二任)等於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響
除非又出現第78條第1項中的狀況才會停職
不曉得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請教各位大大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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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意思是?
附上法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下面不相關的先予刪除)
我的想法是這樣
因第一任停職的人,依法參選又選上後(也就是第二任)等於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響
除非又出現第78條第1項中的狀況才會停職
不曉得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請教各位大大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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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4-06-27T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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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4-06-27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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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6-29T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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