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蠻無聊的,但搞不太清楚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項第二款後的
七日 收到罷免案
五日 議會轉交
七日 答辯
而在第三款說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會議
這25日應該是在第一個七日就算,
然後與第二款是一個時間兩邊的流程,這樣理解對嗎?
--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項第二款後的
七日 收到罷免案
五日 議會轉交
七日 答辯
而在第三款說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會議
這25日應該是在第一個七日就算,
然後與第二款是一個時間兩邊的流程,這樣理解對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