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地特四等法緒 - 考試Hazel · 2012-12-1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 地特四等法緒 第24題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C)指定遺囑執行人 (D)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答案A 請問這題的法律依據是為何? 麻煩板上大家幫忙解答! -- 考試All CommentsMargaret2012-12-21所以這題答案是A嗎? 我怎麼記得考選部答案是B耶Lydia2012-12-24考選答案是AFrederic2012-12-25因為可以指定應繼分 所以才有特留分的規定啊Andrew2012-12-27民法規定繼承人採法定主義,不能透過任何形式去改變Thomas2012-12-30那我對答案的時候可能看錯了... 我也選ALily2012-12-31不能指定繼承人~ 那遺贈就沒意義了阿David2013-01-02遺贈是遺贈 繼承是繼承 可以指定遺贈人 不能指定繼承人Joe2013-01-06可以指定繼承人 遺贈才會變沒意義吧Erin2013-01-07遺囑中註明剝奪某人的繼承權這樣算不算指定繼承人?Skylar DavisLinda2013-01-12應繼承分雖然可以訂定可是也是有限制的.類似特留分阿..Related Posts司法官分發?!財稅地特四等101地特國文第50題行政法申論一題(命令解散之救濟)101四等行政法第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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